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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錢”和“日子錢”是彩禮嗎?

法院:依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不屬於彩禮范圍

2024年02月20日08:4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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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衣服錢”和“日子錢”是彩禮嗎?

訂立婚約后,由於各種原因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這時,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諸如“日子錢”“衣服錢”等費用,能否算在彩禮的范疇之內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為原告小黃主張的“日子錢”“衣服錢”該兩項不屬於彩禮返還的范圍,判決小張酌情返還小黃彩禮4萬元及鉑金鑽戒一枚。

小黃與小張經媒人介紹認識並訂婚,小黃送給女方小張彩禮38.8萬元、“日子錢”8800元、“衣服錢”2800元、鉑金鑽戒一枚、黃金手鐲一隻、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挂墜一個、黃金耳飾一副及彩金飾品一套。后雙方發生爭議導致感情不和並解除婚約,小張返還彩禮30萬元。小黃向小張提出返還剩余彩禮,以及“日子錢”8800元、“衣服錢”2800元、首飾等。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小黃訴至啟東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張對上述款項及首飾數量認可,但對首飾的價值不清楚,現僅有鉑金鑽戒一枚。另查明,案件審理中,小張以退還彩禮為名向小黃一次性轉賬2萬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黃與小張訂立婚約后,雖共同生活半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生育子女,現雙方已解除婚約,小張應當依法返還部分彩禮。關於彩禮返還的范圍,對剩余彩禮,小張表示認可,予以認定﹔對金器首飾,根據當地風俗,應作為彩禮返還。現小張僅認可鉑金鑽戒在其處,故應將部分金器首飾折抵部分現金價值,同時小張亦已退還2萬元,應在判決小張返還時予以考量。因雙方已按當地風俗舉辦婚禮,“日子錢”“衣服錢”該兩項不應該屬於彩禮返還的范圍,小黃主張返還沒有依據。

綜上,啟東法院判決小張酌情返還小黃彩禮4萬元及鉑金鑽戒一枚。

一審判決后,原告小黃以“日子錢”和“衣服錢”也是彩禮等為由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顧建兵 胡 丹)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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