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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中敗訴方不一定要承擔律師費

2024年02月05日08:26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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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去年4月13日,安寧某種植園將雲南某建筑公司起訴至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草坪供應款12621.48元及相應利息,並承擔律師費。

  某種植園訴稱,2022年1月6日,該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簽訂草坪供應合同,約定由種植園為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小區綠地景觀工程供應草坪,草坪單價為每平方米8.8元,總價按實際面積計算,付款方式為草坪供應結算后,於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2022年3月12日,某建筑公司向某種植園出具了一份結算單,其中載明,某種植園草坪結算金額為42621.48元,於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款。之后,某建筑公司分別於2022年4月15日、2022年6月11日向某種植園支付了1萬元、2萬元貨款,余下12621.48元一直未付清。經多次催要無果,某種植園隻好提起訴訟,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草坪供應款及利息,並承擔5000元律師費。

  庭審期間,被告某建筑公司辯稱,原告某種植園起訴金額與實際支付情況不符,根據該公司的支付記錄,未付草坪款總金額為11121.48元,而非12621.48元。另外,被告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代理費5000元,佔了本次訴訟請求支付金額的44.96%,雙方對此並無約定,該訴訟請求不合理。

  法院審核了各項証據材料后認定,雙方簽訂草坪供應合同時,供應面積並未明確,結算時間系附條件的約定,需根據結算時間進一步明確。而結算單上,雙方明確某建筑公司於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款。因此,被告逾期付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雙方對2022年6月27日1500元的交易產生爭議,原告表示,這是被告在結算后重新訂購草坪產生的費用,應單獨計算。而被告則稱這是工程款,雙方除前述合同外,無其他合作。法院認為,雖原告某種植園不認可這1500元是草坪款,但並未提交相應証據加以証實,需承擔不利后果,故依法確認被告欠原告貨款金額為11121.48元。

  關於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律要求違約當事人僅對其在締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以損失賠償的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制違約損害的賠償范圍。違約方是否預見到或是否應當預見到,須由被害方的相對方承擔舉証責任。

  從原告提交的証據來看,原被告在草坪供應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條款履行,視為違約,守約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全額承擔。其中,雙方並未明確約定律師費的相關條款,且本案不屬於必須委托律師進行訴訟的法定情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雲南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安寧某種植園支付貨款11121.48元,並支付相應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般而言,當事人委托律師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由此產生的律師費由委托人負擔,但在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殊情形下,也可能由相對的敗訴方負擔。其中,法律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常見情形包括網絡侵權案件、人臉信息侵權案件、生態環境侵權案件、著作權侵權案件、商標權侵權案件、專利權侵權案件及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等明顯不當行為等。(王建萍)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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