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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說法︱出租屋內起火誰來擔責?

蘭佳昕
2023年11月10日08:41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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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說法︱出租屋內起火誰來擔責?

  在涉火災事故案件中,發生火災災情的房屋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常常並不一致,因此導致法律關系復雜,責任認定困難。如果出租房發生火災,房東和租戶各自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損失由誰來賠付?

  【案件回顧】

  徐某承租晉某位於北京市某房屋,后涉案房屋發生火災,徐某被燒傷,涉案房屋及物品受損。消防救援支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徐某在使用點火棒點燃燃氣灶的過程中發生爆燃。該燃氣灶系晉某購房時附帶的設備設施,至爆燃事故發生時已十幾年未更換,事故發生前,徐某亦向晉某反映過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現徐某起訴要求晉某、某燃氣公司、某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生效判決認為,徐某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其在發現涉案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后,未採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反而使用點火棒引燃燃氣,這一極具危險性的行為,導致燃氣灶發生爆燃,進而引發此次火災事故,導致自身受傷的后果,徐某對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過錯,應當對此事故的發生及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晉某系涉案房屋實際權利人,燃氣灶系晉某購房時附帶的設備設施,自購房至爆燃事故發生時晉某未對燃氣灶進行更換。晉某作為房屋實際權利人,負有對房屋內設施設備能夠安全使用的保障義務,且在徐某向其反映燃氣灶無法正常使用后,晉某亦未履行核實和消除燃氣灶安全隱患的義務,故晉某對此次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燃氣公司對涉案房屋的燃氣安全使用進行了安全巡檢,燃氣灶設備不屬於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現無証據表明燃氣公司、物業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故判決:徐某對火災事故承擔70%的責任,晉某對火災事故承擔30%的責任,燃氣公司、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

  【人民說法】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表示,涉火災事故案件存在責任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損害后果嚴重、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等特點,法院需要在房屋租賃及管理、電器、燃氣等操作合規性問題編織出的火災事故原因認定框架內,確定責任主體,落實法律責任。本案中,承租方缺乏防火消防意識,出租方提供的燃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雙方均應當對火災承擔責任。

  法院提醒,公眾應增強防火和安全意識,關注兩個“風險點”,即防范取暖用具起火的風險點、防范電器設備起火的風險點,同時做到四個“不”:不違規操作廚房用具、不使用老化電器設備和線路、不堵塞消防通道、不進行電動車違規充電。(高清揚、實習生蘭佳昕)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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