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超標糧食實行分類處置制度
日前,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10個部門印發《雲南省超標糧食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顯示,雲南對超標糧食處置堅持政府主導、分類儲存、定向銷售、全程監管的原則,推進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保障全省糧食質量安全,防止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超標糧食不得作為儲備糧食收購
超標糧食是指真菌毒素、重金屬、農藥殘留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稻谷、小麥等原糧。需要注意的是,當玉米為食用用途且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時,納入超標糧食處置和監管范疇。玉米在作為飼料用糧使用時,應當按照飼料衛生標准要求,不適用於國家食品安全標准限量。
雲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細化了職責分工,比如,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刪除自然資源部門,增加公安部門﹔明確“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耕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污染源治理”等。
《辦法》壓實了糧食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增加了糧食經營者的定義,即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細化了糧食經營者銷售的糧食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時的處置要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售糧食,並記錄備查,同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報告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雲南還對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進行了明確規定,超標糧食不得作為地方政府儲備糧食收購。對檢出的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國家標准的糧食及時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在完善監管措施上,《辦法》明確,由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實行對超標糧食監測制度和超標糧食監測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機制,並健全規范了監測發現超標糧食的報告、啟動預案等響應機制。發現存在超標糧食時,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對應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告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嚴禁超標糧食用於食品加工
《辦法》明確,對超標糧食實行分類專倉儲存制度和分類處置制度。收儲企業、庫點應當按照糧食超標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倉集並、專倉儲存、專賬記錄、專人保管。實行超標糧食定向銷售制度。《辦法》增加了處置企業的定義,細化了超標糧食分類處置要求,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超標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用於食品加工。
《辦法》明確,定向銷售的超標糧食,銷售方應當提供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審核購買方經營范圍,在銷售協議和發票中明確用途。違反定向銷售制度銷售超標糧食的,企業應當主動召回,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企業承擔。同時,實行處置企業超標糧食轉化處置后的產品銷售出庫檢驗記錄制度。相關檢驗記錄憑証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值得關注的是,超標糧食處置企業還應根據超標糧食定向銷售轉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超標糧食轉化處置進度、處置方式、無害化處置效果、轉化產品數量及流向、副產品和殘渣處理情況等﹔相應部門須派人到企業進行核查,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廖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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