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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証酒駕並盜用他人身份被數罪並罰

2023年06月21日08:31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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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楊某盜用身份証件案,在大姚縣人民法院審結。法院以盜用身份証件罪、危險駕駛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2022年11月3日23時許,被告人楊某酒后無証駕駛機動車被民警查獲。為逃避法律處罰,楊某自稱名為“劉某”,並向民警出示了“劉某”的機動車駕駛証。在抽取血樣、接受訊問等環節,楊某均繼續冒用“劉某”的身份信息,並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署了“劉某”的名字。隨后,經過核查比對,民警發現“劉某”的身份系被冒用。

  【釋法】盜用身份証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提供身份証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証、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証等依法可用於証明身份的証件,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用的次數多、數量大﹔非法牟利數額大﹔嚴重擾亂相關事項的管理秩序﹔嚴重損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等。

  在經濟社會活動中,需要証明自己身份時,盜用他人名義以冒充他人身份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即使達不到情節嚴重的標准,不構成犯罪,仍然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提供身份証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証、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証等依法可用於証明身份的証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第十七條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証或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証﹔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証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証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証,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証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指出,身份信息証件涉及公民隱私、信息及財產安全,公民應正確使用相關身份信息証件,冒用、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証、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証等依法可用於証明身份的証件從事經濟社會活動,擾亂公共秩序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閔以榮)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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