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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工傷認定時效 員工起訴侵權索賠

2022年11月29日15:1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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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超過工傷認定時效 員工起訴侵權索賠

  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在規定時效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應如何主張權益?日前,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某實業公司向胡某支付賠償款23.43萬元。

  胡某於2018年12月入職某實業公司。2020年7月,胡某在車間搬運玻璃,因未按規定佩戴防護手套和護腕,被突然破碎的玻璃割傷右前臂,經診斷為神經損傷和肌腱損傷。2021年9月,胡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一項七級傷殘、一項十級傷殘。因實業公司和胡某均未在法定時效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部門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為維護自身權益,胡某起訴實業公司,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6.9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賠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賠償的目的均是保障提供勞務一方在工作中受傷享受到相應的賠償。職工因工受傷,應當通過工傷程序來主張自身權利。如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工傷,從公平、合理以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勞動者通過侵權之訴獲得司法救濟,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作為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告對此事實亦無異議,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原告胡某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無法通過該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從而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同時,胡某在勞動過程中未能規范操作、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對於胡某受傷造成的損失,經依法核算為36.05萬元,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與對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認定由實業公司負擔23.43萬元,胡某自行負擔12.62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黃 芳 甘兆揚)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據此,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能在法定時效內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可以人身損害結果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編:徐前、木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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