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泄憤發朋友圈 侵犯企業名譽權
【案情】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發微信朋友圈而引發糾紛的案件。
2020年6月,宣威某養殖場從馬某處購進一批飼料,在這批飼料中,有9包飼料的顆粒比其他飼料小,養殖場認為該批飼料有問題,要求退貨。
馬某邀約平時也向該養殖場銷售飼料的金某一起到養殖場了解情況。聽了養殖場的退貨理由后,馬某、金某解釋稱,因為生產廠家更換了篩子,所以造成飼料顆粒大小不一致。
馬某要求養殖場支付已消費的飼料款,養殖場則認為飼料質量有問題,拒不支付,雙方發生糾紛。
在回程途中,馬某錄制了養殖場外觀的視頻,並將此9秒鐘視頻配上“養豬差飼料錢拉豬合賬了”的文字上傳到朋友圈。不久后,馬某自行將發布的視頻刪除。
養殖場認為馬某發朋友圈的行為導致該養殖場的債權人上門要債,客戶也不再向其賒賬,使其資金鏈斷裂,不得不借高利貸還債,最終養殖場關閉,造成損失。
該養殖場隨后將馬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在宣威某新媒體平台上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49999元。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馬某為泄憤在微信朋友圈上傳了養殖場的視頻,並配發文字,其所發文字與事實不符,並且是故意為之。被告馬某的行為會讓養殖場的客戶對養殖場的信譽產生負面評價,對養殖場名譽造成損害。馬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養殖場要求賠禮道歉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但因養殖場提交的証據不能証明損失的客觀存在及損失與馬某發布的視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養殖場要求賠償損失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由被告馬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宣威某新媒體平台上向宣威某養殖場賠禮道歉﹔駁回宣威某養殖場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釋法】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網絡空間是虛擬的,但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的。網絡絕對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社交平台發表言論,一定要謹慎規范自我言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網絡行為規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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