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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壞租來的車送修 租車人卻消失了

2022年04月01日08:23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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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撞壞租來的車送修 租車人卻消失了

【事件】一家租車行的老板羅女士說,2021年9月8日,一名段姓男子租借了一輛豐田轎車,租期2天,可男子把車開走后一直沒有還回來。到了第15天,羅女士接到了段某的電話,稱車被擦碰,是對方全責,交警需要看保險單,讓羅女士把保險單傳給他。9月23日18時30分許,羅女士將保險手續發給段某,雙方約定9月26日到指定的修理廠修車。可到了約定時間,羅女士卻再也聯系不上段某。

無奈之下,羅女士通過衛星定位系統查找車輛,發現這輛車停在了一家修理廠內。趕到修理廠,羅女士看到這輛車的前輪已被卸下,前保險杠也已脫落。羅女士認為,自己作為車主,並沒有同意過這樣的維修,於是找到了修理廠負責人,要求開走這輛車。可她的要求卻遭到修理廠的拒絕。原來,段某把車送到修理廠后,修理廠曾經轉過一筆錢給段某。

“當時我們墊付了2.16萬元的修理費用給段某。他承諾車修好后,把錢付給我們,再把車開走。可已經過了2天了,他一直都沒來現場。”修理廠負責人說。

按照汽車修理行業的慣例,墊付維修費就能拿下生意。“他的行車証、駕駛証手續我們都有,因為報保險要留証件,包括我們的轉賬記錄、電話錄音這些也全部都有。”修理廠需要羅女士把錢還清才能把車開走。

修理廠負責人表示:“租車行覺得我們是非法扣押車輛,我們可以依法來處理,法院判了我們就執行。”而現在,修理廠和羅女士都聯系不上段某,雙方都選擇了報警。

【釋法】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家琴認為,該案例中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租車行與段某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段某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車輛,可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而另一個是段某與修理廠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有權拒絕交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案例中,段某未支付維修費,修理廠有權拒絕交付汽車。

而修理廠轉給段某的2.16萬元,則要看款項的性質,是民間借貸還是不當得利。目前這種情況下,若段某一直不出現,建議各方協商后妥善處理。若協商不成,租車行與修理廠可各自收集好証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李艷)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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