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蠅頭小利 小伙出售銀行卡獲刑

【案情】2020年5月,陳某的朋友何某向其收購銀行卡,陳某明知何某在利用收購的銀行卡實施信息網絡犯罪,卻仍將自己的銀行卡賣給何某,以此非法獲利3000元,同時,致使本人銀行卡幫助電信網絡詐騙集團流轉犯罪資金共計239909.2元。
陳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姚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姚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近日,該案在姚安縣人民法院開庭。
經審理,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釋法】檢察官指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5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2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証被幫助的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標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當前隨意買賣手機卡、銀行卡為各種電信網絡犯罪提供便利,已經成為助推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黑灰產業”。在面對非法利益的誘惑時,希望廣大群眾不要貪圖蠅頭小利而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對公賬號及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號和密碼,不要因為心存僥幸成為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的幫凶,網絡並非法外之地,違法犯罪必將受到嚴懲。閔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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