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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构建"12345"多元解纷新模式

打造新“枫”景

2022年08月24日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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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发扬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好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体系,守正创新,建构“12345”多元解纷新模式,不断提升便民诉讼质效,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推动诉源治理格局不断完善,切实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先一公里”。

“一站式”“多元化”解决纷争

坚持“诉讼服务为群众”的理念,以“一次办好”为目标,线上线下,多措并举,打造集多元解纷、立案服务、分调裁审、涉诉信访、审判辅助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和多元解纷体系。

以工商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云南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中证云南调解工作站、博士调解团等多个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同时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委派调解,达到低价有偿快速调解的目标。

两中心“整合式”方式减诉累

进一步畅通网上立案渠道,积极推广应用“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实行“当场立、自主立、网上立、就近立”。

2022年上半年,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诉讼服务一体机、云南司法信息网、律师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3062件,审查符合条件成功立案1196件。受理律师服务平台网上立案申请379件,审查通过315件,立案审查通过率达83.11%。

在院本部设立案件材料接转中心,同时在距离院本部较远的西站法庭、北门法庭分别设立两个案件材料接转点。

凡是在五华区法院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和代理人均可将需要提交给法官团队的案件材料交由任一接转点进行转交,用院内流转的方式让群众“少跑一公里”,更大程度上便利辖区诉讼群众,降低群众诉讼成本。

三联动“聚力式”调解化纠纷

打造“银行业协会+法院”的特色联动模式。针对五华区辖区金融机构多,金融案件占比高的特征,五华区法院在总结审判规律和类案特点的基础上,与云南省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常态化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全程监督、预先审查”一体化联动,由其调解委员会与五华区法院调解组织合作开展金融案件的诉前调解,强化银行调解委员会和司法确认两个程序紧密对接,为欠款人和银行搭建起可行性还款方案沟通平台。

将属于区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组织大观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华山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丰宁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护国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黑林铺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龙翔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莲华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聘为五华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将明信公证处、国正公证处及八家律师事务所纳入五华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打造包含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专业、多元的调解员队伍。

四服务“零距离”办案解民忧

以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为支撑,建立起贯穿立案、调解、审判全过程的诉讼服务模式。配备多功能诉服一体机、智能导诉机、智能阅卷机、自助文件收转柜、自助复印机等设备,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行使诉权,让传统的司法惠民服务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化高度融合。

坚持“诉讼服务为群众”的理念,改革传统诉讼方式,以“一次办好”为目标,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诉讼服务。诉讼服务大厅开辟诉前引导辅导区、诉讼业务办理区、自助服务区、社会化服务区、审判辅助事务服务区、志愿者服务区、法治文化宣传区等多个功能区,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便民服务、诉讼辅助、纠纷解决、审判事务等诉讼服务。

在导诉台专设三名导诉员,为当事人提供立案咨询、案件查询、联系法官、法律咨询、催办投诉、意见建议等多方面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办不了事”窗口,专人专门解决群众“办不了的事”,着力提升诉讼服务质量水平。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配置公共轮椅,设置敬老专座,为行动不便的人员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

大厅内设有法律援助中心,由五华区司法局指派援助律师每周一、三、四前来值班,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便捷、直接和精准的法律服务。每周二、五导诉员会引导需要咨询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拨打12348热线,由司法局指派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结合“移动微法院”平台为信访人提供网上信访,远程接访服务,开展申诉信访事项“一网通办”,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反映信访诉求。

五机制高效能强化促保障

对于调解成功需要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调解工作的法官尽快出具司法确认裁定,基本做到司法确认裁定“立等可取”。

同时,以执行促调解,以调解增执效,五华区法院执行局派员入驻调解中心参与调解工作,一方面打消当事人关于案件执行的顾虑,另一方面,对于不能当场履行的案件在调解完成即填写相应表格,在到期不能履行时可即刻开启执行程序。真正打通调解案件执行的绿色通道,做到调解、司法确认、执行的无缝对接。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需载明电话拨打记录、调解结果,最后需要调解员签字确认并将调解工作记录附卷。

规范调解员的调解行为,保证调解过程的程序正义,明确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在难以判断是否影响公正调解,是否应当回避时,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纠纷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回避的,可以继续调解。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一般应当更换调解员,连续3次要求不具备应当回避情形的律师调解员回避的,视为拒绝继续调解,应当终止调解程序。

每周对调解员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并定期对调解员开展法律业务和调解工作培训,鼓励各团队在调解工作中争先创优,进一步提升调解成功率。

来源:昆明五华发布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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