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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區法院構建"12345"多元解紛新模式

打造新“楓”景

2022年08月24日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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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華區法院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發揚和創新新時代“楓橋經驗”,更好融入黨委領導下的基層治理體系,守正創新,建構“12345”多元解紛新模式,不斷提升便民訴訟質效,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務,推動訴源治理格局不斷完善,切實打通服務群眾的“最先一公裡”。

“一站式”“多元化”解決紛爭

堅持“訴訟服務為群眾”的理念,以“一次辦好”為目標,線上線下,多措並舉,打造集多元解紛、立案服務、分調裁審、涉訴信訪、審判輔助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和多元解紛體系。

以工商業聯合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保險糾紛訴調對接調解室、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雲南証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中証雲南調解工作站、博士調解團等多個人民調解組織為依托,積極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同時由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委派調解,達到低價有償快速調解的目標。

兩中心“整合式”方式減訴累

進一步暢通網上立案渠道,積極推廣應用“移動微法院”“律師服務平台”,實行“當場立、自主立、網上立、就近立”。

2022年上半年,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平台、訴訟服務一體機、雲南司法信息網、律師服務平台提交立案申請3062件,審查符合條件成功立案1196件。受理律師服務平台網上立案申請379件,審查通過315件,立案審查通過率達83.11%。

在院本部設立案件材料接轉中心,同時在距離院本部較遠的西站法庭、北門法庭分別設立兩個案件材料接轉點。

凡是在五華區法院立案的案件,當事人和代理人均可將需要提交給法官團隊的案件材料交由任一接轉點進行轉交,用院內流轉的方式讓群眾“少跑一公裡”,更大程度上便利轄區訴訟群眾,降低群眾訴訟成本。

三聯動“聚力式”調解化糾紛

打造“銀行業協會+法院”的特色聯動模式。針對五華區轄區金融機構多,金融案件佔比高的特征,五華區法院在總結審判規律和類案特點的基礎上,與雲南省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常態化機制,通過“提前介入、全程監督、預先審查”一體化聯動,由其調解委員會與五華區法院調解組織合作開展金融案件的訴前調解,強化銀行調解委員會和司法確認兩個程序緊密對接,為欠款人和銀行搭建起可行性還款方案溝通平台。

將屬於區級“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的調解組織大觀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華山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豐寧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護國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黑林鋪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龍翔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蓮華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聘為五華區法院特邀調解組織,並錄入人民法院調解平台。

將明信公証處、國正公証處及八家律師事務所納入五華區法院特邀調解組織。打造包含律師、公証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等專業、多元的調解員隊伍。

四服務“零距離”辦案解民憂

以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手段為支撐,建立起貫穿立案、調解、審判全過程的訴訟服務模式。配備多功能訴服一體機、智能導訴機、智能閱卷機、自助文件收轉櫃、自助復印機等設備,讓當事人足不出戶即可行使訴權,讓傳統的司法惠民服務與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化高度融合。

堅持“訴訟服務為群眾”的理念,改革傳統訴訟方式,以“一次辦好”為目標,為當事人提供便捷優質的訴訟服務。訴訟服務大廳開辟訴前引導輔導區、訴訟業務辦理區、自助服務區、社會化服務區、審判輔助事務服務區、志願者服務區、法治文化宣傳區等多個功能區,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指引、便民服務、訴訟輔助、糾紛解決、審判事務等訴訟服務。

在導訴台專設三名導訴員,為當事人提供立案咨詢、案件查詢、聯系法官、法律咨詢、催辦投訴、意見建議等多方面的綜合性便民服務。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置“辦不了事”窗口,專人專門解決群眾“辦不了的事”,著力提升訴訟服務質量水平。設立“老年人服務窗口”,配置公共輪椅,設置敬老專座,為行動不便的人員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務。

大廳內設有法律援助中心,由五華區司法局指派援助律師每周一、三、四前來值班,為有需要的群眾提供便捷、直接和精准的法律服務。每周二、五導訴員會引導需要咨詢法律問題的當事人撥打12348熱線,由司法局指派律師提供免費法律咨詢。

結合“移動微法院”平台為信訪人提供網上信訪,遠程接訪服務,開展申訴信訪事項“一網通辦”,讓人民群眾足不出戶即可反映信訪訴求。

五機制高效能強化促保障

對於調解成功需要進行司法確認的案件由立案庭負責調解工作的法官盡快出具司法確認裁定,基本做到司法確認裁定“立等可取”。

同時,以執行促調解,以調解增執效,五華區法院執行局派員入駐調解中心參與調解工作,一方面打消當事人關於案件執行的顧慮,另一方面,對於不能當場履行的案件在調解完成即填寫相應表格,在到期不能履行時可即刻開啟執行程序。真正打通調解案件執行的綠色通道,做到調解、司法確認、執行的無縫對接。

在訴前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並告知當事人所記載的內容,由各方當事人、調解員簽字確認。

調解員在調解案件時需載明電話撥打記錄、調解結果,最后需要調解員簽字確認並將調解工作記錄附卷。

規范調解員的調解行為,保証調解過程的程序正義,明確調解員應當主動回避的情形,在難以判斷是否影響公正調解,是否應當回避時,應當告知糾紛當事人,糾紛當事人一致認為無需回避的,可以繼續調解。糾紛當事人要求調解員回避的,一般應當更換調解員,連續3次要求不具備應當回避情形的律師調解員回避的,視為拒絕繼續調解,應當終止調解程序。

每周對調解員調解工作情況進行統計通報,並定期對調解員開展法律業務和調解工作培訓,鼓勵各團隊在調解工作中爭先創優,進一步提升調解成功率。

來源:昆明五華發布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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