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10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昆明多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70元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4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通知》,昆明市多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90元提高到2070元。
此次调整仍按照全省县级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三类地区标准。其中,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990元提高到20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提高到20元;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40元提高到19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提高到19元;其他各县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90元提高到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提高到18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将更好发挥其保障功能,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适当增长,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让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能够共享云南省经济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的项目范围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加班加点工资、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也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及伙食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孙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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