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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中败诉方不一定要承担律师费

2024年02月05日08:26 |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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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去年4月13日,安宁某种植园将云南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草坪供应款12621.4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某种植园诉称,2022年1月6日,该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草坪供应合同,约定由种植园为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小区绿地景观工程供应草坪,草坪单价为每平方米8.8元,总价按实际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草坪供应结算后,于2022年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2022年3月12日,某建筑公司向某种植园出具了一份结算单,其中载明,某种植园草坪结算金额为42621.48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款。之后,某建筑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6月11日向某种植园支付了1万元、2万元货款,余下12621.48元一直未付清。经多次催要无果,某种植园只好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草坪供应款及利息,并承担5000元律师费。

  庭审期间,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某种植园起诉金额与实际支付情况不符,根据该公司的支付记录,未付草坪款总金额为11121.48元,而非12621.48元。另外,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占了本次诉讼请求支付金额的44.96%,双方对此并无约定,该诉讼请求不合理。

  法院审核了各项证据材料后认定,双方签订草坪供应合同时,供应面积并未明确,结算时间系附条件的约定,需根据结算时间进一步明确。而结算单上,双方明确某建筑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全款。因此,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对2022年6月27日1500元的交易产生争议,原告表示,这是被告在结算后重新订购草坪产生的费用,应单独计算。而被告则称这是工程款,双方除前述合同外,无其他合作。法院认为,虽原告某种植园不认可这1500元是草坪款,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实,需承担不利后果,故依法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为11121.48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要求违约当事人仅对其在缔约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以损失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制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违约方是否预见到或是否应当预见到,须由被害方的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被告在草坪供应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未按协议条款履行,视为违约,守约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承担。其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的相关条款,且本案不属于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法定情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云南某建筑公司向原告安宁某种植园支付货款11121.4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而言,当事人委托律师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由委托人负担,但在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情形下,也可能由相对的败诉方负担。其中,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常见情形包括网络侵权案件、人脸信息侵权案件、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权侵权案件、专利权侵权案件及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等。(王建萍)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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