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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监管新政5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只批设一家

2022年04月07日08:32 |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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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只批设一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示,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这一政策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分行业统筹监管

  《办法》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下列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权益类,包括产权、股权、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权益等;大宗商品类;其他类,包括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交易场所建设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全省同类别交易场所原则上只批设一家。在管理上,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云南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组成,负责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法》明确,有从事交易场所业务意愿的企业法人,需向拟设交易场所注册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未按照上述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不得为其办理企业登记。省(境)外分支机构同样按此执行,且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本省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而且交易场所设立后至少每半年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和交易数据,包括变更、撤销、合并、分立分支机构等9种情况,这意味着不得开展多点执业、不得通过组织改变等逃避监管。

  15个“不得”助规范经营

  《办法》明确了15个“不得”,以规范经营,包括任何交易场所不得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不包括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即不得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者其整数倍进行交易,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依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运用信息技术建设监管平台,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工作。同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管,包括要求交易场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有关资料;进入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交易场所的交易、结算、登记及财务等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或者伪造的资料、数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询问或者约谈交易场所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对于负有责任的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采取监管谈话、纳入行业诚信档案管理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交易场所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交易场所突发事件。

  《办法》实施前,省人民政府已明确同意保留的交易场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廖兴阳)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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