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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出台管理辦法規范學前教育收費行為

2026年10月20日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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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財政廳結合雲南實際制定《雲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學前教育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辦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幼兒班(以下統稱“幼兒園”)。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其中,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延時托管服務費、校車接送服務費等。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各州(市)應當公布當地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如確需增加項目的,應當由各州(市)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三部門共同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范圍。

幼兒園收費實行分類管理。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收費行為管理方面,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有關要求,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招生簡章、入園通知、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公示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收費文件依據、退費辦法和監督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兒童家長和社會監督。凡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幼兒園應當與兒童家長簽訂協議,列明相關事項。

保教費、住宿費原則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幼兒園提高具體執行收費標准時,已在園兒童執行原收費標准﹔幼兒園降低具體執行收費標准時,已在園兒童同步執行降低后的收費標准。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可以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住宿費合並統一收取。

幼兒園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后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保教費以外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兒童家長收取與入園挂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等費用。幼兒園不得通過家委會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機構向兒童家長直接收取費用。幼兒園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得差價。

同時,幼兒園應當按照雲南省關於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資助和收費減免政策規定,相應減免有關費用。

雲南省逐步推行免費學前教育政策,具體政策按照雲南省關於逐步推行免費學前教育有關規定執行。(記者楊艷萍)

來源:昆明日報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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