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
依法規制AI換臉擬聲、“AI幻覺”侵權、“大數據殺熟”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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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AI換臉擬聲、“AI幻覺”侵權、“大數據殺熟”等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涉人工智能糾紛,迎來明確的實體裁判和訴訟程序規則。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法副院長陶凱元表示,這是首部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是為促進全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發展貢獻的“中國司法智慧”。
《意見》明確了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應當堅持的指導思想,並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支持創新發展、筑牢安全防線三個基本原則,確保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司法裁判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有效貫徹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理念要求。
治理濫用、惡用AI侵害人格權益
隨著人工智能加速迭代,深度偽造、智能採集、用戶畫像等技術的侵權門檻大幅降低,人格權益保護面臨嚴峻挑戰。對濫用、惡用人工智能技術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意見》作出了針對性規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介紹,《意見》第4條明確規定:未經同意利用人工智能處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識別該自然人的虛擬數字形象並使用、公開的,構成對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侵害﹔未經同意使用自然人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生成可識別的合成人聲的,構成對聲音權益的侵害﹔操控虛擬形象、合成聲音實施不當行為或者發表不實言論、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依法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此外,針對社會關注的“AI復活逝者”現象,《意見》也專門作出規定,依法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
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具有成本低、傳播快、影響廣、損害難以逆轉等特點,傳統的事后提起訴訟的救濟模式,不利於及時、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意見》第8條還明確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的適用規則。
司艷麗舉例,受害者有証據証明其被AI換臉造“黃謠”,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責令網絡用戶停止有關侵權行為,也可以依法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明確“大數據殺熟”、“AI幻覺”侵權等處理原則
AI算法引發的“大數據殺熟”屢被曝光,AI“仿冒名人帶貨”也備受關注。
“我們不能奢求消費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須及時亮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強調,為此,《意見》明確,針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帶貨”且構成欺詐,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周加海表示,為平衡、兼顧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與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意見》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明確為人工智能模型訓練,在合理范圍內處理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且個人未明確拒絕的,一般不認定為侵權。但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同時,《意見》針對“AI幻覺”侵害人格權和用戶惡意誘導AI侵害人格權的責任認定作了規定。其中明確,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內容侵害人格權益,經權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等必要措施的,應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通過輸入侵權提示詞等方式惡意誘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侵權內容並造成他人損害的,該網絡用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權利人通知,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停止生成侵權內容、屏蔽相關生成指令等必要措施,權利人請求該網絡用戶、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能以AI生成為由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
當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引發的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頻發,《意見》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害著作權案件中認定相關主體責任的考慮因素。
最高法民三庭庭長李劍介紹,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權行為涉及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者、提供者和使用者等多方主體。《意見》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被訴侵害他人著作權的,不能以被訴侵權內容系人工智能生成為由免除相關主體責任,而應當堅持責任承擔與控制能力、注意義務相匹配。關於控制能力、注意義務的確定,一般要綜合考慮涉案人工智能的技術和商業模式特點、當事人在內容生成過程中發揮的作用、相關訓練數據系由何方“投喂”、採取的必要措施、獲利情況等因素。在此基礎上,依法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侵權的主觀過錯及過錯程度,合理劃分侵權責任。
《意見》還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侵害著作權糾紛的舉証規則。權利人主張人工智能服務開發者或者提供者侵害其著作權的,應當就侵權內容系由該人工智能生成、與其權利作品構成實質相似等初步事實舉証。
李劍表示,由於人工智能技術具有復雜性和不透明性,有關証據非他人可以獲取。因此,人工智能開發者提出不侵權抗辯的,應當就模型的訓練數據來源、訓練過程、運行模式等事實舉証,必要時還應提供有關科學理論依據予以佐証。人工智能使用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在先作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與在先作品實質相似的作品,且沒有合理使用等免責事由的,應當認定構成侵權。
“在《意見》起草論証過程中,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以及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訓練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定性問題,意見分歧很大,認識還有待進一步深化。”李劍透露,因此,《意見》對這兩個問題暫不作規定,將在實踐中不斷認識和把握規律,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完善裁判規則,努力推動形成共識。(記者 劉言)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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