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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辦法管好房屋“養老金”

2026年08月13日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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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發《昆明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四十四條,分總則、交存、管理、使用、監督管理、附則六章,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統一管理運營

建立住宅維修保障機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被稱為房屋的“養老金”。共用部位涵蓋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屋頂、樓梯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消防設施、路燈、給排水系統、監控系統等業主共同使用的關鍵設施。

為解決昆明市維修資金管理存在的交存歸集困難、使用程序復雜、應急維修不暢、資金管理分散等問題,規范維修資金管理,建立住宅維修保障機制,維護維修資金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昆明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辦法》。《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住建、公積金等相關部門、街道(鄉鎮)、社區在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監督中的職責。維修資金歸集、使用審核等業務工作仍由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擬定政策、業務指導﹔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制定財務及資金運營制度,統一管理運營資金以保障安全,配合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完成交存、撥付、退付等工作,規范專用賬戶管理與財務核算,優化資金增值效益並統籌利息分配。財政、審計、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街道(鄉鎮)、社區配合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維修項目現場查勘、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房屋所有權轉移

維修資金賬戶同步更名

維修資金交存、補交、續交方面,明確業主、開發建設單位、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為交存主體﹔新建商品住宅,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由購房人在網簽備案時交存,開發建設單位對未售房屋先行交存后再向業主收回。《辦法》還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業主和售房單位的交存標准進行了規定。老舊小區可補建或現修現籌,分戶賬余額不足首期的30%時需續交﹔房屋所有權轉移時,維修資金賬戶同步更名,欠交維修資金的業主經催交仍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法追繳,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向未交存維修資金的購房人交付房屋。

對於維修資金的管理,新規要求業主大會設立前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代管並按物業管理區域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業主分戶賬﹔業主大會設立后,申請自管的,須制定維修資金管理公約並書面告知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市公積金中心每年公布維修資金收支情況﹔資金按活期(變動部分)和定期(穩定部分)利率計息分配至分戶賬,鼓勵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購買電梯、外牆等保險﹔共用部位經營收益及設施殘值主要補充維修資金﹔房屋滅失時,分戶賬結余的維修資金返還業主,售房單位交存的賬面余額部分返還售房單位或收繳國庫。

支持老舊小區

使用維修資金增設電梯

對於維修資金使用情形及費用分攤,《辦法》明確,使用范圍限定為保修期滿后的共用部位設施維修更新,禁止列支開發單位責任、管線單位維護等費用﹔按受益業主建筑面積比例分攤,未交存或余額不足的業主補足差額﹔常規使用需經業主表決、備案撥付、驗收結算,應急使用(如屋面漏水、電梯故障、消防設施損壞等)可簡化流程﹔實行第三方監督服務制度,禁止弄虛作假﹔支持老舊小區使用維修資金增設電梯,鼓勵維修資金用於房屋體檢、購買電梯維護及責任保險、外牆脫落保險。

對於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在購房人未交存維修資金時,擅自將房屋交付購房人的,對開發建設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開發建設單位未分攤費用的,對其處1萬元以下罰款﹔挪用維修資金由住建部門追回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對挪用主體處2倍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吳勁鬆)

來源:昆明日報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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