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最高法發布7件典型案例 促進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

2026年08月13日08:23 | 來源:光明日報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收藏小字號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發布7件商業特許經營典型案例,引導和規范經營主體誠信合規經營。

商業特許經營俗稱“加盟連鎖”,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支付費用的經營活動,常見於餐飲、零售、酒店、教育培訓等民生領域。

“劉某、雷某與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中,劉某、雷某與某公司簽訂品牌拓展合同,並支付管理培訓費、技術信息轉讓費、運營指導費共計3.5萬元。劉某、雷某后來從某公司處獲得技術手冊,但未接受操作培訓、技術指導,二人也未開設店鋪,未利用某公司的技術秘密等經營資源。兩周后,劉某、雷某提出解除合同,被某公司拒絕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涉案合同未明確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許人享有的“冷靜期”單方解除權屬於法定權利,被特許人可以在經營資源尚未被實際利用的合理期限內依法行使,遂判決確認合同解除,某公司返還劉某、雷某3.5萬元。

實踐中,特許人為規避《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適用,經常將特許經營合同拆分為數份合同或包裝為其他類型合同。“楊某與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中,法院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審查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依法認定當事人之間成立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為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提供了明確指引。

此外,對於特許人存在傳銷、詐騙、違規營銷等違法行為,法院充分運用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手段,強化特許經營領域綜合治理。“某公司與福州市商務局行政處罰案”中,特許人在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的情況下違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被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記者 俞海萍)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