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北京房山區法院發布典型案例提醒勞動者

警惕“隱蔽用工” 維護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王 洲
2026年08月13日08:0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收藏小字號

  就業是民生之本。然而,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規避法定責任,通過“隱蔽用工”手段,讓不少勞動者權益受損。近期,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隱蔽用工”類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隱蔽用工”類勞動爭議,指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用工義務,通過虛構合作、外包、承攬、注冊個體戶等其他法律關系,掩蓋與勞動者之間真實雇佣事實,雙方就法律關系定性、勞動待遇給付、用工責任承擔產生分歧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在一起“合同替代型”案件中,原告於某與A公司簽訂《項目轉包協議》,約定於某“承攬”公司的配送業務。其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法院審理認為,所謂“承攬協議”背后是實打實的勞動關系:雙方均符合法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原告負責的配送業務屬於A公司的業務組成,且接受A公司的排班管理,雖然在協議上被包裝為“個體工商戶”,但履行配送任務、接受公司管理的勞動本質沒有變,應認定為勞動關系。

  房山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庭長王保新提示,用人單位不能以簽訂“合作協議”“承攬協議”規避勞動合同法項下的法定義務,對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崗位,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隱蔽用工”的另一大套路,是濫用“實習期”“試崗”等名義,長期為勞動者安排正式工作卻故意不簽勞動合同。在一起典型案件中,張某應聘某科技公司運營崗位,入職時雙方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於2022年3月14日生效,其中實習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實習期滿后,科技公司未與張某重簽或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造成的二倍工資差額。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張栓表示,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實習期(試用期)屆滿后,不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以“繼續工作就行”“合同自動延續”等口頭說法維持用工關系。這種“隻有實習期,沒有合同期”的約定,在法律上視為期限約定不完整。法官提示,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試用期的起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整體期限﹔實習期滿后企業應續簽合同,否則將面臨承擔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6年08月13日 11 版)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2026年08月13日
11 版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