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藏陷阱 維權乏力
暑期實習打工須看清合同細節防“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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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歷時近一年,大學生小曾(化名)終於要拿回自己去年暑假打工一個半月的報酬了。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某體育發展公司應支付小曾勞務費9792元。
暑期是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參與社會實踐的集中時段,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調查發現,一些企業借助場地出租、業務外包、提前不明晰用工責任、刻意模糊用工主體等方式,讓一些暑期打工的學生維權舉步維艱。
“老板”跑路、服務外包,企業能推就推
去年暑假,小曾由劉某某招聘至某游泳館工作,但劉某某未在約定日期支付報酬,且后續失聯。小曾遂將游泳館運營方某體育發展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報酬。該公司卻稱游泳館早已出租給劉某某使用,雇用小曾的並非該公司。該公司在一審敗訴后上訴,理由為“用工主體模糊”。
小曾從應聘到入職全程與劉某某聯系,工作由劉某某分配。劉某某失聯后,小曾要求游泳館運營方支付報酬。面對小曾的討薪,某體育發展公司出示了一份租賃合同,載明該公司將游泳館出租給劉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10年。因此公司提出,小曾應向劉某某主張報酬。
在維權過程中,小曾要做的是証明該體育發展公司就是雇用主體。這需要大學生在招聘階段注意留存招聘主體的証據材料。比如,小曾提供的招聘網站截圖顯示,相關招聘信息以某體育發展公司名義發布,劉某某在該網站登記的身份為該公司教練。
此外,游泳館中挂有的某體育發展公司營業執照也被小曾拍照保存。小曾搜集到一些關鍵信息:上海市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証載明單位名稱為某體育發展公司,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証顯示的經營機構名稱為某體育發展公司,經營地址與某體育發展公司的地址一致。以上信息均証明該公司即為實際用工主體。
法院綜上判決,某體育發展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雇主責任。法院認為,其雖與劉某某簽署了租賃合同,但並未對外披露該信息。小曾的工資應由該體育發展公司承擔,劉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在上海二中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20歲的大學生田某甲暑期在快遞網點密閉集裝箱裝卸快件時患上熱射病,終身喪失自主活動能力。涉事物流企業試圖以“業務外包”為由推卸賠償責任,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全額賠償原判。
田某甲2022年7月6日在密閉集裝箱內作業時突發中暑,確診熱射病、多臟器功能衰竭。治療至2024年2月7日仍無法自主活動,產生巨額醫療費、護理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物流公司出示了一份外包合同,主張田某甲系該外包公司員工,相關賠償責任應由外包方承擔。
上海二中院在審理中明確,企業外包協議僅約束簽約雙方,不能對抗不知情務工學生﹔該物流公司掌控作業場地、管理人員與工作安排,屬於實際用工主體。因此,法院終審判決該物流公司賠償110余萬元。
暑期實習“坑裡坑氣”,但又“不得不繼續”
記者採訪發現,現實情況中,部分學生明知暑期實習“可能有坑”且維權困難,但又“不得不繼續”。
就讀於武漢某高校的大四學生小劉今年暑假在上海一家企業實習。她所簽的實習合同漏洞百出,薪資條款模糊。這份合同僅提及實習崗位、實習周期,通篇未明確薪資標准、發放時間、核算規則。同時,合同未寫清每日和每周工作時長、加班補貼、休假規則等,也沒有崗位安全保障、工傷兜底、違約賠付等相關條款。
小劉向企業人力部門提出,希望補充完善薪資、工時、權益保障等關鍵條款,對方卻以“公司統一簡易模板、所有實習生都簽這份”為由拒絕。實習期間,小劉多次被要求臨時加班、無償延長工作時長,“我們幾乎沒有什麼話語權,不想干可以不干,有的是人願意干”。
北京一所高校英語專業大三學生小李在學姐推薦下,今年暑期應聘成為杭州某英語夏令營助教。“招聘信息上寫,線下上崗兩周,勞務報酬4000元,包吃住。”小李告訴記者,實際情況是該機構在7月的每個周末都會佔用三四個小時進行線上培訓,8月正式開營前一周就要求到杭州,參加長達一周的封閉式線下培訓。
雙方沒有簽訂實習用工合同,小李能拿出的隻有一張該機構工作人員微信發來的簡易報名表。表格上僅標注崗位、每周標准工時40個小時。
正式開營后,小李和同伴每天在崗時長為12.5個小時(每天早上8點前到崗,晚上8點半離崗——記者注),一周7天無休,一周實際工作時長為87.5個小時。“上崗期間不允許返回宿舍、私自外出。助教周末無休,外教周末正常休假。”小李說,自己曾與中方帶教老師溝通,但對方態度強硬。
小李告訴記者,他和同伴進退兩難,“中途放棄就拿不到報酬,繼續駐營又怕機構以培訓不合格、工作疏漏為由克扣薪資,僅憑聊天記錄、打卡截圖,維權舉証難度極大”。
法官、律師支招:簽協議、留証據
根據已有案例,上海二中院民庭審判團隊協助負責人章曉琳建議,大學生暑期打工應盡量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務協議,明確工作時間、地點、報酬、加班核算細則等。如果在實際操作中因種種原因未訂立勞務合同,大學生應該盡量保持工作內容與公司營業范圍一致,明確知曉受誰管理、由誰安排工作,該管理人員是否為公司員工、是何職務等。
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會拒絕簽訂書面勞務協議或僅簽訂簡易書面勞務協議。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海燕建議,大學生應盡量確認“誰是薪資發放責任人”,並通過微信、郵件等方式書面留存報酬約定的內容。另外,暑期打工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一般是“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如需維權,應通過民事訴訟或勞動監察投訴途徑,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針對一些“用工主體不明”的情況,如用人單位以場地出租、業務外包等理由推諉,曹海燕建議,大學生可主張“租賃或外包協議僅約束簽約雙方,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務工學生”,將名義經營主體與實際經營主體共同列為追責對象,主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章曉琳和曹海燕特別提醒實習生要“留存點滴証據”,包括招聘平台發布信息及頁面截圖、工作場所出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証照片、考勤打卡記錄、工牌工服、工作排班及指令記錄、工資轉賬憑証等。曹海燕提醒,電子証據應保留原始載體並及時備份。(記者 王燁捷 實習生 郭曉蕊)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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