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轉移財產,卻申請降低撫養費?(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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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陝西西安的張某、王某婚后育有一子張小某。2022年4月,張某和王某因故離婚。
經過一番訴訟,法院判決,雙方共有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給付張某房屋折價款130萬元﹔7歲的張小某由王某直接撫養,張某每月支付6000元撫養費。
隨后一段時間,張某收到王某給付的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同時,還有其他現金財產近80萬元。張某也每月按時將6000元撫養費打進王某賬戶。
2023年8月,張某突然到法院起訴,他提出,自己現在經濟情況變差,存款消耗殆盡,同時換了工作,月收入驟降,無力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撫養費。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撫養費至每月2000元。
法官表示,一方以自己經濟狀況發生顯著惡化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數額,並非絕對不可能,但前提是其能夠証明無力繼續按照原定撫養費標准繼續支付,且其經濟狀況變化是客觀、合理的。
法院調查發現,在和王某離婚后一年多的時間裡,張某與他的新女友劉某金錢往來頻繁,光是轉賬就達300多萬元,其中還包括張某通過離婚財產分割獲得的120多萬元。
另外,2023年9月底,張某從原公司離職,10月入職新公司,每月收入從3萬多元降至1萬元。
法官認為,離婚后,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義務。張某負有按照生效判決每月支付張小某撫養費的義務。
根據張某自述,其在2023年4月就已經知道自己要離職。在已預測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況下,張某不僅沒有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預留相應財產,反而陸續將所有銀行賬戶存款轉出清零,其行為嚴重妨礙了法定撫養義務的履行。
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未提供証據証明財產處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無財產且收入大幅降低為由,要求降低撫養費,依據不足。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張某要求降低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民法典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離婚相關訴訟中,涉撫養費問題,直接關系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裁判堅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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