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文旅

從文體看“昆侖石刻”的性質與真偽

2025年08月29日08:12 | 來源:光明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從文體看“昆侖石刻”的性質與真偽

【學術爭鳴】

6月8日以來,“昆侖石刻”的質疑之聲主要集中於六個方面:風化痕跡是否可信、紀年是否合乎歷法時節、文字釋讀與字形是否可靠、“採藥”一詞是否晚出、書法氣息是否屬秦代刻石、內容是否符合史書記載。針對這些質疑,劉釗先生《我對昆侖刻石的看法》《再論昆侖石刻》二文已逐一論証回應。在劉釗先生等學者的研究基礎上,筆者擬就文字釋讀、文體性質等方面作進一步探討與補充。

“臣翳將方技採藥昆陯”考辨

“昆侖石刻”所述“皇帝使五大夫臣翳將方(見上圖)採藥昆陯”中殘存的“方(見上圖)”一詞,學者釋作“方支(技)”“方士”或“方策”。劉釗先生認為“將(率領)”之下應是人名或職官名,“方技”作為職官名似未見記載,故而傾向於釋作“方策”。實際上,“方技”既可以指醫藥養生等專業技術,也可以指掌握這些技術的職業群體。《漢書·食貨志下》載“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此處“方技”即泛指工匠、醫巫、卜祝在內的技術群體。昆侖採藥團隊中,領隊“翳”僅稱爵位(五大夫)而未署官職,其所率領之人不大可能是官員,而是工匠、醫巫、卜祝等技術工種,這些專業技術人員保障團隊車行至昆侖,採摘仙草。據《史記·淮南衡山列傳》,秦始皇派遣徐福求藥時,也是“資之……百工而行”。因此,殘損部分釋為“方技”於文意和史實皆更為契合。

胡文輝先生認為“‘採藥’的‘藥’,卻是人造物”。筆者認為這是對“藥”字的誤解。“藥”字從艸,古音在藥部,“療”字古音則在宵部,宵藥陰入對轉,兩字音近可通,“藥”與“療”同源,“藥”的本義指可用於治療的草木,《墨子·貴義》就說:“譬若藥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順其疾,豈曰‘一草之本’而不食哉?”譯為:就好比是藥,本來只是一種草,天子服用了它卻可以調治疾病,難道會說“不過是一棵草”而不吃它嗎?古書所載“仙人不死之藥”也多是草木等自然造化之物,而非“人造合成”之物。至於胡先生所謂“採藥”等辭例未見載於秦代文獻,此說哪怕真的成立也不足以証明石刻內容屬於偽作。大凡高水平的作偽行為,需要依托既有史料及其研究成果,因此,那些未能重見於傳世文獻或出土材料的辭例、體例、形制,只要不違背古代語言、物質和技術等客觀條件,其獨特性反而能增加可信度。反觀晚出古文《尚書》,雖然多有辭例、句段重見於先秦古書,卻是后世之人所偽造。

書法和文本性質的關系

對“昆侖石刻”的質疑,很大程度上源於對其書法風格的審視。例如衣雪峰先生《書風與場合:“昆侖石刻”的破綻》認為“章法沒有縱橫界格,其書風不能與其使用場合應有的庄嚴、鄭重、典雅相符合”。這類觀點的核心邏輯,是將“昆侖石刻”的書法風格直接與泰山刻石、琅琊刻石等秦代紀功刻石進行比對,得出“昆侖石刻”書法氣息較弱、與庄嚴性場合不符,從而質疑其可靠性。這種比較方法存在兩點可商榷之處:其一,書法氣息的強弱本身具有一定主觀性﹔其二,“昆侖石刻”和泰山刻石等秦代紀功刻石性質不同,不應置於同一標准下衡量。

就文體和性質而言,目前所見的秦漢刻石在文體上多屬於“銘”或“詔”,其體式以四言韻文為主(其中“詔”或“序”的部分可用散文),其核心功能在於頌德紀功、宣示威儀,其文風典雅庄嚴。部分學者推測“昆侖石刻”的性質亦屬於“銘”,如湯惠生先生將石刻類比於“勒石銘功紀德”,辛德勇先生也稱石刻為“昆侖山銘”。與這些說法相對,劉釗先生認為其性質與今日“到此一游”的刻畫相近。而劉紹剛先生則認為“到此一游”的說法缺乏依據,刻石“將所見各類秦文字資料匯於一起,卻難免有章法雜亂、字勢不統一之嫌”。由此可見,准確界定“昆侖石刻”的文體與性質,對判斷其真偽至關重要。

文體與性質、真偽考辨

先秦秦漢時期,“銘”或是“有意於慎”的文體,或是“功績銘乎金石”的文體,“銘”體整飭典雅,間或用韻。而“昆侖石刻”全文僅三十七字,內容簡略,純粹記錄事件(皇帝派遣)、人物、到達時間、地點(“此”)及后續行動(前行約二百五十裡),既無褒功頌德之意,亦無整飭典雅之風,與“銘”體特征不符。同樣,“昆侖石刻”的內容對於“到此一游”式的隨意刻畫而言,又顯得過於正式和詳細。與其說它是一種個人興之所至的刻畫,不如理解為官方性質的行程記錄文書。

考諸秦漢行政制度,人員、物資、文書到達某處,相關行政單位均需用簡牘將行程軌跡記錄在案。例如《裡耶秦簡》9-2256:“甲寅到西亭……乙卯夕到閻郙……丙辰夕到田官渚。”《裡耶秦簡》9-963:“書以廿八年三月丁未到啟陵鄉。”敦煌漢簡1392AB:“十二月戊戌朔,博望隧卒旦徼跡西與青堆隧卒會界上刻券﹔十二月戊戌朔,青堆隧卒旦徼跡東與博望隧卒會界上刻券。”這是說,雙方戍卒到達匯合點之后,在預先准備好的符券上刻畫特定記號,各執一半作為此次巡邏任務完成的証明。這些相互驗証的剖符刻券,是上級或監察部門驗問的主要依據。由此可見,在秦漢嚴密的行政體系中,文書傳遞、物資轉運乃至刑徒、士兵的行蹤皆需記錄行跡,並以“刻券”形式相互印証。那麼,對於耗費巨資、關乎“國本”的皇帝採藥團隊之行蹤,其記錄要求必然更為嚴格。然而,昆侖求藥之地遠在國境之外,沿途除團隊自身之外,沒有任何機構能與之“剖符刻券”來証明他們的行跡。這樣一來,團隊行程及所採“仙藥”是否確系源自昆侖,便無從稽考。為便於日后監察機構查驗,團隊需要在方便車馬抵達且醒目的位置鐫刻記錄行跡,以備未來核驗人員尋訪確認。

可見,“昆侖石刻”的內容既非興之所至的“到此一游”,也非庄重典雅的頌銘詔令,而是一份具備行政效用的行程記錄文書,這類文書本當隸寫在簡牘上,隻因採藥團隊身在境外、無人交接,故轉而篆刻到石崖上,以備未來查驗。這一使用場景決定了其文體並不追求庄重典雅,其書寫章法無需縱橫界格。此外,石刻的書寫者與刻工大概率出自隨行的醫巫、工匠群體,其書法造詣自然無法比肩李斯等御用書家所寫之紀功刻石。加之石材等客觀條件也不像紀功刻石那樣完善,即便其書寫氣息相對較弱,風格略顯不統一,亦在情理之中。

有學者推測“昆侖石刻”是王莽時期、元代或清代為了“巡視宣威”或祭祀河神所作。不過,只要確定了該石刻不屬於“銘”“詔”等文體,也就排除了這種可能性。此外,筆者也不贊同部分網友稱其是“當地為旅游開發造假”等說法。理由有二:一方面,石刻內容僅言翳率領團隊以昆侖為目的地,於某年某月抵達刻石處(即“車到此”),並明言繼續前行約二百五十裡,因此刻辭中的“到此處”未必等於“到昆侖”,更可能指抵達秦人認定的昆侖附近或通往昆侖的要道,若刻石處即為昆侖,則無需再言“前□可二百五十裡”﹔若為旅游開發造假,實無必要增添此句徒增煩擾與潛在破綻。另一方面,若意圖制造“秦始皇昆侖石刻”以促進旅游,按常理當模仿泰山刻石偽造庄重典雅的銘文,申明昆侖方位並凸顯其紀念意義(此類文本偽造的技術難度反而較低),斷無可能選擇行程記錄文書作為文體。

從秦漢行政文書的視角來解讀“昆侖石刻”,也有助於理解司馬遷《史記》為何對秦始皇尋求仙藥的故事進行選擇性記載。昆侖求藥團隊,因有行程記錄可資查驗,程序上合規,無論結果如何,皆屬“《春秋》之法,常事不書”范疇,故無需特載於史﹔反觀徐福之流,無法提供可靠行程記錄來証明他們到達蓬萊附近,故在接受核驗時只能謊稱海中有“大鮫魚”阻撓。對於這種無法驗証、不合程序的謊言,秦始皇竟能一再相信,足以讓史家載之書策,用以說明始皇帝晚年的偏執與荒唐。這也正是史家寓褒貶於敘事的高明之處。(作者:樊波成,系中山大學中文系〔珠海〕副教授)

(責編:木勝玉、徐前)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