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時習之丨暴雨天通勤,這些勞動權益需了解

連日來,我國多地遭遇強降雨天氣。雨天在通勤路上摔倒,屬於工傷嗎?因暴雨遲到,用人單位能否直接扣除勞動者工資?人民網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一起來看。
因暴雨遲到,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或以年休假抵扣是否合法?
若遇極端暴雨,政府部門統一通知停工停產,則勞動者未提供勞動屬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能扣發工資或用年休假抵扣。
一般情況下,單位不會因暴雨停工、停產,故雖然勞動者因強降雨導致堵車、道路不通等原因缺勤或遲到,並非勞動者自身所導致,但因不屬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勞動者不能享受前述規定中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以據此安排以年休假抵扣或扣發相應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若暴雨已達到威脅生命安全的程度,構成不可抗力,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遲到扣發工資或用年休假抵扣。若用人單位此種情況下堅持要求勞動者到崗工作,勞動者有權拒絕,且無需對此承擔任何責任,用人單位如以此為由開除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賠償金。
雨天在通勤路上摔倒,屬於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傷的,僅在受傷系交通事故導致時可能被認定為工傷。故對於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行走,因雨天路滑摔倒受傷的,雖然該事件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但由於其並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不具備認定為工傷的法律依據。
暴雨天單位安排加班可否拒絕?
一般情況下,單位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需與員工協商,隻有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延長工作時間,且時間受到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公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若暴雨引發城市內澇,電力系統受損,單位在此情況下無需與員工協商即可安排其加班搶修電力,員工無權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若員工拒不服從,單位可依照規章制度對其作出處罰。 (綜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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