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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2025年05月23日08:22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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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學思踐悟】

   我國擁有豐富的文化和自然遺產資源,截至目前,我國世界遺產總數達到59項,居世界前列。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圍繞“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構,建立文化遺產保護督察制度,推動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進行部署。新征程上高質量開展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價值理念、立法體系、監督執法、司法保障等多個維度著力。

   樹立保護優先理念。文化遺產是先人留給我們的智慧結晶,自然遺產是大自然長期進化形成的獨特自然景觀或生態資源,二者都是我們的寶貴財富,既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又是發展經濟的重要資源。但文化和自然遺產都具有緩慢退化、脆弱性及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受特定人文風俗、氣候環境、自然進化等多重因素影響,一旦毀壞將很難恢復。實踐中,我國的遺產保護工作歷經了從搶救性保護、修復性保護到科學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從對遺產的單體保護到對遺產及周邊環境整體性保護的轉變,最終以實現遺產保護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在此過程中,我們深刻認識到,保護是利用的基礎和前提,沒有保護,利用就成為無源之水。因此,保護優先應作為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法治建設的首要價值准則,貫穿立法、執法及司法的全過程。

   完善法律規則體系。完善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立法,是我國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條約的重要方式。目前,除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外,我國在中央和地方層面已經有諸多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性立法對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進行了規定。例如,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森林法、自然保護區條例、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等為輔的環境法體系為文化和自然遺產及其周邊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持。文物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對納入文物范圍的文化遺產從保護程序、標准及方法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為加強世界遺產的申請及維護管理工作,我國出台了長城保護條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在此基礎上,還需進一步增強法律規則的體系性、規范性和科學性,不斷完善現行立法,並推動遺產保護專門性立法的出台。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已將制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納入二類立法項目,將修改文物保護法等列為一類立法項目,並積極研究推進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在此過程中,應對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的基本原則、保護目標、保護主體、保護范圍、基本制度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尤其要吸納融合文物與生態環境等保護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諸如遺產名錄與登記制度、分級分類制度、公眾參與制度、聯合執法制度、遺產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等。這樣既可以為遺產所在地開展地方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據,也能夠更好銜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相關規定。

   強化嚴格執法監督。遺產保護是綜合性、多維度的系統性工作,涵蓋遺產規劃、項目申報、日常管理及監督執法等環節。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多樣性、分散性及多層次性,容易導致出現執法力量分散、監管效果欠佳等問題。強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執法保障,既要防止疏於執法,也要杜絕違規執法。首先,做好遺產調查與規劃。政府部門應通過定期調查摸底,及時更新遺產名錄,制定遺產保護規劃,加強遺產保護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銜接。其次,健全行政機構和人員配置,加強基層執法力量。通過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及時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把遺產所在地出現的違規經營、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等行為解決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預防遺產遭到破壞。再次,完善監管體制與協同機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具有廣泛性、復雜性和綜合性特點,除文物主管部門外,還涉及文化、城建、環保、自然資源、宗教、旅游、財稅等政府部門。同時,文化和自然遺產具有較強的地域特色,特別是一些世界遺產所在地分布廣、數量多,實現文化和自然遺產交融互動,還需不斷打破執法部門條塊分割、縱橫交錯的局面,加強跨區域跨部門協同執法。最后,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可綜合運用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提高行政執法效率。通過加強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共同推動遺產保護工作發展。

   發揮司法救濟功能。司法通過發揮權利救濟、權力制約、定紛止爭等功能,可以為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提供最后一道屏障。一方面,推動公益訴訟制度改革。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關系國家和民族利益,具有明顯的公共性。而開展公益訴訟,通過訴前保全、停止執行,抑或判處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事后救濟方式,既能及時、有效地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也能對社會公眾起到教育和威懾效果。但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尚未明確將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納入公益訴訟范圍,檢察機關或相關組織往往借道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國有財產等法定領域提起公益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遺產保護效果。同時,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目前僅限定在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機關以及有關組織,將來還可以不斷拓寬訴訟主體范圍,通過公益訴訟更好弘揚傳統文化和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推動司法專門化建設,以有效應對遺產保護的復雜性多樣性特點。不同於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等領域,遺產保護訴訟中往往涉及民事、行政與刑事多重交叉,且遺產保護專業技術高、隱形或變相損害多,導致取証難度大,需要更專業的部門和司法人員支持。通過司法專門化,可以在資料搜集、調查取証、檢驗鑒定等環節整合司法資源,推動文化和自然遺產司法保護的公平公正。此外,還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在線索調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通力協作,有力打擊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岳小花)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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