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時習之︱生態紅線不可越 這些案例敲警鐘

地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保護生態環境就是守護我們共同的生命搖籃。世界地球日即將到來,人民網梳理了一批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典型案例,以作提醒。
名山被攀岩者打入26個岩釘 兩人獲刑
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巨蟒出山”岩柱體(又稱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攜帶電鑽、岩釘、鐵錘、繩索等工具開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過程中由張某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岩釘,毛某明、張某則沿著張某明布好的岩釘和繩索攀爬,三人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頂部。經現場勘查,張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釘26個。經專家評估,此次“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不應低於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閾值1190萬元。檢察機關分別提起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認為,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是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名勝古跡。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列入世界自然遺產、世界地質公園名錄,巨蟒峰地質遺跡點是其珍貴的標志性景觀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採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並造成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判處張某明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毛某明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萬元﹔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認為,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我國法律明確將自然遺跡、風景名勝區作為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採用打岩釘方式攀爬行為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巨蟒峰作為世界自然遺產的珍稀性,張某明、毛某明、張某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以及社會影響的廣泛性,同時在兼顧三人經濟條件和賠償能力等具體問題的基礎上,判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600萬元、支付專家費15萬元,並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以案說法
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資源性資產,也是可持續利用的自然資產,受國家法律重點保護。本案是全國首例因故意損毀自然遺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是全國首例檢察機關針對損毀自然遺跡提起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行為人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的刑事責任,體現了法律對其行為最嚴厲的否定評價,更是警示世人不得破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生效刑事裁判明確了認定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情節嚴重”,以及專家意見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証據的裁判規則。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行為人破壞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和專家意見,合理酌定其賠償金額,保障和促進生態環境修復。
高爾夫球場非法侵佔自然保護區 開發公司被判賠3000余萬元
三亞某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森林開發公司)擅自在海南省甘什嶺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高爾夫球場,行政主管部門多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但該公司仍繼續建設並投入運營。2019年甘什嶺自然保護區管理站全面封停案涉高爾夫球場,三亞市林業局牽頭制定生態環境修復方案,並於同年8月完成現場生態修復工作,共種植8個樹種樹木4.95萬株,累計植樹面積282.6畝。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森林開發公司賠償因違規建設運營高爾夫球場造成的林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林木資源損失、生態修復費用及鑒定費用。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森林開發公司建設的高爾夫球場項目未經行政審批,非法侵佔並毀壞自然保護區林地,致使植被群落生物多樣性及物種豐富度已遭到完全破壞,原有生態服務功能基本喪失,其行為嚴重破壞了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系統,危及生物多樣性,造成重大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和林木資源損失,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某森林開發公司賠償林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2947萬余元、林木資源損失22萬余元、生態修復費用235萬余元、鑒定費用41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以案說法
自然保護區是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案涉海南甘什嶺自然保護區是海南省最大也是全國唯一的無翼坡壘自然保護區。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判令被告承擔因違規侵佔自然保護區林地造成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林木資源損失以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對於維護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安全,保障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生態廊道建設具有示范意義。
塑膠跑道氣味刺鼻 調解后幼兒園拆除跑道並捐款10萬元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某幼兒園鋪設塑膠跑道(操場),並於同年4月將該塑膠跑道(操場)投入使用。塑膠跑道(操場)使用后向外散發刺激性氣味。某社會組織在獲知該情況后,要求該幼兒園採取措施,拆除塑膠跑道(操場),消除對大氣和土壤環境的污染,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6年6月23日,某幼兒園開始動工拆除塑膠跑道(操場),現已全部拆除,並鋪上草坪。
某社會組織與某幼兒園在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過程中,共同積極推進某幼兒園集團公司下屬其他幼兒園內塑膠跑道(操場)的拆除工作,並已實際執行完畢。
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認為,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調解協議公告期滿未收到任何意見或建議,依法確認某幼兒園拆除在該園內鋪設的塑膠跑道(操場),並鋪上草坪(已執行)﹔某幼兒園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向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捐助10萬元(已執行)。
以案說法
本案是全國首例由“塑膠跑道”引發的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調解,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特點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確認以拆除塑膠跑道(操場)並鋪上草坪的方式對受污染的土壤環境和大氣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實現了對生態環境及時保護的功能﹔確認某幼兒園以公益捐款來承擔社會責任,捐款專項用於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為社會整體環境的改善發揮更大的公益功能。(綜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整理)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