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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地鐵本月16日起實施安檢新規

電動代步工具禁上地鐵

2024年12月06日08:34 |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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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發布《昆明市公安局關於公布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通告》(昆公規〔2024〕2號),以保障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生命財產安全和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該通告將於12月16日起施行,原《昆明市公安局關於公布〈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通告》(昆公規〔2019〕2號)同時廢止。

  此次發布的新目錄在禁止和限制攜帶的物品上有不少新變化,其變化主要體現在電動代步工具攜帶、移動充電設備額定能量上限規定、可攜帶酒類飲品的數量及規格上。

  據了解,本次修改在禁止攜帶物品的“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行安全的物品類”中重點增加了“以電能為驅動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折疊電動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但無障礙用途的電動輪椅除外)”的內容。根據《昆明市消防條例》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建筑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由於地鐵站屬於建筑內的公共區域,按規定不能停放電動車,且“電動代步工具”車體大部分為易燃材料,電池一旦起火,在地鐵站及車廂狹窄封閉空間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安全隱患較大。

  為適應群眾對個人移動充電設備額定能量不斷增長的需求,在兼顧軌道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此次修改較大幅度地提高了額定能量上限和個人攜帶數量。發布的新目錄顯示,標識完整清晰的鋰電池或含有鋰電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於充電寶、電動工具、電動玩具等)單品額定能量小於100Wh(含)的每人限量攜帶5個﹔單品額定能量大於100Wh、小於160Wh(含)的每人限量攜帶2個。另外,對乘坐地鐵可以攜帶的酒類飲品數量和規格也進行了細化要求,包裝酒類原包裝密封完好、標識清晰、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小於40%(含)的,每人限量攜帶6000毫升(含),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40%的,每人限量攜帶3000毫升(含)﹔散裝酒類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裝載的,包含容器質量在內每人限量攜帶兩千克(含)。(劉婷婷)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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