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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打工受傷致休學半年,休學損失由誰承擔?

 法院:休學與事故發生具有直接因果關系,餐廳應擔主責

2024年12月06日08:4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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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寒假在餐廳勤工儉學,工作期間卻意外摔傷導致休學半年,雙方就休學損失賠償多次協商未果后對簿公堂。近日,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認定學費及住宿費屬於財產損失范圍,餐廳應承擔主要責任。

2023年1月中旬,時值寒假,為積累社會實踐經驗,湖南某高校大一學生小張應聘至邵陽市某餐廳勤工儉學,工資按日結算。幾日后,小張工作期間因餐廳地板濕滑而意外摔倒,送醫后診斷為:髕骨隱匿性骨折並半脫位,多處韌帶損傷等。為治傷及康復治療,小張兩次入院,前后住院長達180余天,期間該餐廳墊付各種費用共計4.7萬余元。因長時間入院治療,小張向學校申請休學並經批准,於2023年9月再次入學就讀大一。

2023年8月,小張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就傷殘、后期診療等項目予以鑒定,鑒定意見為:不構成傷殘,營養期90天,誤工、護理按實際住院天數處理,后續治療費2000元。后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協商未果,為此成訟。小張訴稱,除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外,餐廳還應賠償休學期間學費損失2.1萬余元、休學一年生活費2.9萬余元。餐廳辯稱,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無異議,但休學損失系間接損失,不應由餐廳承擔,對休學期間的生活費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及原告休學期間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等損失是否應予支持。被告餐廳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提供完善、安全的工作環境,其疏於管理和監督,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80%的主要責任﹔原告小張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工作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20%的相應責任。原告小張系在校大學生,長時間的治療必定會給其學業造成影響,且出院醫囑要求原告注意保護患肢、維持下肢支具固定,避免劇烈運動,原告為此而休學符合常理,且征得了學校同意。原告的休學與本次事故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該項損失並非原告自行擴大的損失,依法應屬於財產損失的范圍。故對原告為此多支出的半年學費7500元、住宿費800元予以支持。至於原告主張休學期間的生活費,因不論原告休學與否該費用均會實際產生,於法無據,不應強加於被告,對此予以駁回。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餐廳賠償原告小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休學期間學費及住宿費損失等共計10.2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7萬余元,被告餐廳尚應支付5.5萬余元。

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餐廳也在第一時間履行了賠償義務。(李果 李建林)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小張與被告餐廳已形成勞務關系,小張系在餐廳工作期間受傷,且因此休學,其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被告餐廳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小張作為成年人,對危險亦需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雙方需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在校大學生利用學習以外的時間進行勤工儉學本是好事,但需注意防范安全隱患與法律風險。不僅要事先協商好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酬金等事宜,保存好用工合同、工作証、工資單、打卡記錄等,更要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防意外發生。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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