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賭博,這樣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司法實踐中,借條是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的關鍵証據,但有的“債務”,即使有借條,也不受法律保護。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2024年7月,王利(化名)持黃新(化名)親筆書寫的借條起訴,訴稱黃新於2023年6月起,以資金周轉應急為由,向其借款2.9萬元,其通過轉賬形式支付借款,並約定日期償還借款。但本金至今未還,於是,王利訴請法院判令黃新償還本金。
案情看似非常簡單,但實際情況真的就這麼簡單嗎?
黃新辯稱,王利訴請並非事實,涉案借款不是正常的民間借貸,而是賭資。實際借款發生在寫借條之前,他賭博輸了錢之后,發現王利正在賭博現場提供“貸款”,原告交付的也不是現金2.9萬元,而是賭博籌碼2.9萬元,該借條系其在王利的言語逼迫中簽下,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王利當庭陳述,2022年9月,其在本村圍觀他人賭博時,黃新也在場賭博。因黃新賭輸后無法支付賭債,便向其提出借款的請求。之后,其數次將款項借給黃新用於償還賭債。
覃塘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仍然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根據王利和黃新的法庭陳述、交付借款2.9萬元的借條、証人証言等各項証據及法庭審理過程的綜合判斷,作為最初借款的出借人王利在明知黃新無資金的情況下,先后借款共計2.9萬元給黃新,因此,王利和黃新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是否導致返還涉案款項的法律后果,取決於出借人出借款項的違法性。
法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本案中,王利為賺取高額利息,在賭博現場先后多次向黃新出借資金,主觀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賭博行為牟取非法利益的惡意,客觀上為黃新參與賭博提供了條件,促使賭博行為的發生,故涉案2.9萬元款項應認定為賭資。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對於王利在賭博現場向他人提供賭資的行為,依法不受法律保護。盡管黃新給王利出具了借條,但基於原始債權的非法性,追償的基礎不成立,故王利要求黃新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王利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由於本案涉及民事、行政交叉問題,對雙方當事人的賭博違法行為,法院已依法將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如果給付的目的是讓收受人因受領給付而違反法律規定的禁令或善良風俗,收受人負有返還義務,給付人對此不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不得請求返還,由此達成對不法原因給付行為實施者的懲罰。可見,對於出借款項給他人用於賭博的,其法律后果應當根據出借人是否應對不法行為負責來確定,出借人對賭博行為具有參與性,其返還請求不予支持。具體可分為以下情形:
1.出借人事先明知或應知他人借款用於賭博,仍提供借款,但出借人並未參與賭博行為發生、進行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對借條約定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
對於在賭博現場向正在賭博的人出借資金的,一般應認定為參與賭博(提供賭資)的行為,其對於賭博違法行為的實施具有參與性。因該行為本身即系不法行為,請求“返還借款”缺乏合法的請求權基礎,對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2.與明知他人賭博而事前出借款項但對賭博並無參與性相比,現場為他人賭博提供資金的,一般可認定為對賭博行為的參與,該資金在出借人向賭博人提供之時已經屬於賭資,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賭資應當予以收繳。從裁判的價值導向來看,對於類似本案在現場向他人提供賭資的行為,如果給予司法保護,也將縱容賭博惡習,與司法的價值功能相悖。
3.對於雖在賭博現場向賭博行為人出借款項,但該出借行為屬於被動、受脅迫,其對賭博行為亦無任何參與的,則不能認為屬於積極自願出借資金供他人賭博的情況,其所出借的款項仍應受民法保護。但是否系受脅迫被動出借,出借人應承擔舉証責任。
4.對於雖不在現場出借資金,但出借人具有明顯促賭惡意,其出借行為對於賭博違法行為的發生具有相當作用的,亦可認為其出借行為屬於間接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對其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四項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隻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賭博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梁微 方偉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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