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慶經營者擅自將婚禮現場布置作二次使用
法院: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婚慶業務經營者承接同一天同場地兩場婚禮,是否可以將上一場婚禮的現場布置直接給后一場使用?近日,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慶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認定婚慶業務經營者此舉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和對新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2022年10月,蔡某甲、蔡某乙因舉辦婚禮需要,與李某訂立婚慶服務合同,委托李某提供婚禮主持人、錄像攝影、舞蹈節目、婚車裝束、婚禮場地布置等服務項目,費用共計39835元。婚禮結束后,李某未將婚禮現場布置拆除,稍作修改后於當天晚上給另一對新人舉行婚禮使用,並將現場有關視頻發到網絡上。蔡某甲、蔡某乙二人得知后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婚慶服務費用,李某便也未交付婚禮影像資料,后雙方訴至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蔡某甲二人在應支付的19800元婚禮現場布置費用中酌情減去7920元,蔡某甲不服,上訴至汕頭中院。訴訟期間,蔡某甲與蔡某乙登記離婚。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未經蔡某甲、蔡某乙同意而擅自將婚禮布置方案作二次使用,未在婚禮結束后及時將婚禮現場布置拆除,致使同天同場地的另一對新人基本沿用了該婚禮現場布置的主要設計元素和個性化審美表達細節,無疑破壞了蔡某甲、蔡某乙對婚禮的美好回憶以及對婚禮布置所付出的智力勞動,違背了蔡某甲、蔡某乙對擁有獨特專屬婚禮的預期,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在婚禮現場布置被他人沿用的責任未厘清的情況下,蔡某甲、蔡某乙二人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具有合理性,而拒絕付款並非李某可以拒絕交付婚禮影像資料的事由。婚禮影像資料是具有重要人格象征、永久紀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具有時間性、珍貴性的特點。雖雙方對婚禮影像資料的交付時間沒有約定,但李某自述其自婚禮舉辦三個多月后才能完成影像資料的編輯制作,已明顯超過必要的准備時間,可認定李某沒有及時履行提供婚禮影像資料的義務。
李某的違約行為客觀上已給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鑒於蔡某甲、蔡某乙已登記離婚,二人均表示不願意接收婚禮的影像資料,李某也無交付的必要。二審法院根據李某的違約情形和在履行合同中的實際費用支出,酌定李某與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雙方各承擔婚禮布置現場費用的二分之一即9900元,同時將服務費再酌減5000元,作為李某對蔡某甲、蔡某乙二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判決蔡某甲、蔡某乙二人應向李某支付婚慶服務費24935元。(邱梓喆 蔡鈺婷)
法官說法:
中華民族自古重視婚禮。一場婚禮對於新婚夫婦而言,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儀式,是一種精神利益的載體,反映的是對婚姻生活的向往與祝福,其場景不可重復和再現,具有人格象征意義。處理婚慶服務合同糾紛時,不可忽視婚禮場景布置及影像資料對當事人在精神方面的價值,才能更大程度平衡利益,增強當事人對裁判的心理認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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