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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指標和目標 優化考核體系(金台銳評)

倪 弋
2024年11月14日08:2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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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分清指標和目標 優化考核體系(金台銳評)

  近日,“兩高”相繼對指標考核體系進行改良優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修訂后的《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將適用的26項指標精簡為18項,指標的運用機制也作了調整,相關數據主要供研判、分析使用,不得通報排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取消一切對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的不必要、不恰當、不合理考核,不再執行檢察業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再設置各類通報值等評價指標,不再對各地業務數據進行排名通報。

  司法工作中,指標和考核都是用來衡量和評價司法機關工作的重要方式。但在司法實踐中,“唯指標論”等現象也客觀存在。例如,一些法院把結案率作為評價辦案效率常用指標——在一個統計周期內,法院審結案件佔收案總數的比例。而現實中,起訴時間越是接近考核期末,案件就越不可能在這個考核周期辦結。個別法院為了避免拉低結案率,有時就會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又比如,個別檢察機關在辦理一些刑事案件中,針對考核指標,希望提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數量,在沒有厘清案件事實証據的前提下,告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后“就可回家”,誘導案件簡單粗暴地進入認罪認罰程序,以實現所謂的“案結事了”。

  更值得關注的是,如果過於關注數據指標和考核排名,就可能產生“唯指標論”的司法工作導向,從而導致違背司法規律和罔顧辦案程序的情形發生,這不僅損傷公平正義這一法治生命線,也將對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造成嚴重破壞。

  建設高質量的司法指標考核體系,關鍵是讓指標變得科學。有的人一提及“指標”就有抵觸情緒,認為指標容易表現於形式、受制於數據,甚至把許多問題簡單歸咎於指標。事實上,在司法工作中,指標究其本身只是考核考察的工具。問題的關鍵在於指標設置是否合理、運用是否科學,是否能讓指標更符合司法規律,是否能讓司法工作不被數據所惑、不為考核所累,更專注於實現嚴格依法辦案和公正司法上。此次“兩高”改良優化指標考核體系的相關做法,正是對“唯指標論”的及時糾偏和防微杜漸,也是推動高質量辦好每一起案件的有力舉措。

  司法工作應樹牢以人民為中心的正確理念,摒棄“唯指標論”等錯誤觀念,切不可為了“數據好看”而讓群眾“事情難辦”,更不能錯把“指標”當“目標”。“目標”是設置“指標”的指引,“指標”是實現“目標”的手段。因此,對於司法工作而言,應始終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至為核心的“目標”挺在前面、放在心間。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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