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未盡撫養義務,能要求兒子贍養自己嗎?
江蘇南通中院:撫養與贍養並非等價交換關系,子女應盡贍養義務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撫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判決,認定撫養與贍養義務不存在互為前提條件的因果關系,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小張系老張之子,且系唯一子女。2023年4月至9月,老張被診斷患有胰頭惡性腫瘤,在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共計33665.07元,小張墊付9005.74元醫療費。老張目前在江蘇省如皋市生活,小張在江蘇省靖江市生活。老張起訴要求小張履行贍養義務,每月支付生活費2000元,承擔住院期間的醫療費,每月探望其一次。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本案中,小張系老張唯一子女,現老張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難,需要子女的照料,身為兒子的小張,應當履行贍養義務。法院結合當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等因素,酌定小張負擔老張生活費1000元/月,支付自付醫療費24659.33元。
同時,法院認為,子女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子女,應當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考慮老張當前身體狀況以及雙方分開居住的情況,對老張要求小張每月探望一次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張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小張認為在其未成年時,老張未對其盡到撫養義務,且老張已經再婚,其不應承擔贍養責任。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應盡的贍養義務不以父母盡到撫養義務為前提,老張是否再婚亦不影響小張應承擔的贍養義務,南通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都是法定義務,但兩者之間不是相互依存的對向性關系,更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父母子女關系,本質因身份關系而產生,它不同於合同,並非一種等價有償關系。
法律是保護權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子女可以依法維權,但法律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為由拒絕支付贍養費。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公序良俗的重要體現,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是否離婚、再婚而受影響。同時,贍養不僅是物質上的幫扶,更應當是情感上的陪伴和關懷,“常回家看看”不應只是一句空話,更應落實到行動中。(顧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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