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隱瞞艾滋病史被訴求撤銷婚姻
法院:違反婚前重大疾病如實告知義務,依法撤銷婚姻關系

女子婚后半年得知丈夫婚前確診艾滋病,要求撤銷這場婚姻,她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撤銷婚姻糾紛案,依法支持了女子的訴求,判決撤銷原、被告雙方的婚姻關系。
2020年8月,小月和小杰經家中長輩介紹相識,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系。2023年2月14日,兩人登記結婚,攜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因當時兩人正處恩愛之際,小月自認為雙方“知根知底”,所以二人均未進行婚前檢查。同年11月,小月意外翻找出小杰隨身攜帶的包中放有疑似抗艾滋病的藥品。
在小月的再三追問下,小杰終於承認自己在2021年8月確診為艾滋病,因當時兩人感情穩定,且自己一直積極治療、長期服藥,應該不具有傳染性,便將此事隱瞞下來直至兩人締結婚姻。后經緊急檢查,小月雖並未感染艾滋病,但小杰隱瞞病情的行為讓她無法接受。隨后,小月以小杰惡意隱瞞自身重大疾病使自己作出錯誤的結婚意思表示、婚姻無法繼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的婚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艾滋病不屬於直接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但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姻關系一方對於患有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疾病,負有婚前告知義務,不被告知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撤銷婚姻。庭審中,小杰也承認了自己隱瞞患病的事實。因此,法院認定小杰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義務,故支持小月的訴請,判決撤銷小月與小杰的婚姻。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
撤銷婚姻關系不同於離婚,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撤銷婚姻后的婚姻狀態為未婚,而離婚后的婚姻狀態為離異。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另一種是因脅迫結婚。本案中涉及的艾滋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傳染病之一,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生育,即使小杰稱其經過治療已無傳染性,但仍無法改變目前艾滋病尚無法治愈、死亡率較高、遺傳性較高等現狀,因此,該病應被認定為普通群眾眼中的重大疾病。
婚姻關系是基於男女雙方真實、自願、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在締結婚姻關系的過程中,雙方應當坦誠相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如確系結婚后才知情,無過錯方應在知曉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若超過限期仍未起訴要求撤銷婚姻,將被視為對婚姻關系的認可,婚姻關系有效。(記者 姜鄭勇 通訊員 方鑰 陳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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