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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車網絡平台買到人為故障電動汽車

法院判令出賣人退還購車款

2024年10月22日08:3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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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安徽合肥的關某在二手車網絡平台購買了一輛新能源電動汽車,提車后車輛充電出現故障。經查屬於人為磕碰導致底盤及電池包受損,不屬於質保范圍,自費更換費用高達11萬余元,關某要求退車未果后提起訴訟。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網絡平台二手電動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令出賣人退還原告全部購車款。

2023年3月5日,原告關某在某二手車網絡平台購買被告劉某挂牌銷售的某品牌新能源電動汽車。關某通過該平台的一對一遠程視頻驗車軟件,與劉某配偶張某進行視頻連線並驗車,該視頻同步上傳至平台后台。3月10日,車輛從河南省濮陽市運至合肥市,關某提車並支付74854元。當晚,關某給車輛充電,次日凌晨,車輛提醒“請檢查動力系統,E功能受限”,關某反饋至平台。

關某第一時間將車送至某品牌4S店,檢查為電池包故障。4S店稱因車輛自身原因可以質保,免費更換電池包,廠家同意后即可更換。幾天后,關某將車輛所有權由劉某變更至其名下,不料4S店經檢查后發現車輛故障乃人為磕碰導致底盤及電池包受損,不屬於質保范圍,無法免費更換,隻能自費更換,費用為11萬余元。關某提交的線上驗車視頻可以看出,該車在劉某處時車輛底盤即存在一小孔洞。關某反饋平台要求退車未果,遂向合肥市包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74854元﹔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出差旅費4000元、誤工費2000元﹔被告向原告賠償三倍購車款216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關某所購某品牌電動汽車,系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的劉某配偶張某從他人處購買並通過某二手車平台轉賣給關某,雙方通過信息網絡平台訂立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張某作為專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主體,在某二手車平台的一對一驗車視頻連線時明確告知車輛無任何瑕疵,驗車視頻同步上傳平台,但通過該視頻可以看到車輛底盤在張某處即存在孔洞,該孔洞在關某接收車輛后未能及時檢驗出系人為所致的非售后保修范圍的質量瑕疵,在超過平台承諾的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情況下,出賣人對其銷售存在質量問題的車輛,仍應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故對關某要求退貨並賠償因此產生的實際損失的訴求予以支持。

庭審中,在劉某同意退車的情況下,關某自願放棄差旅費、誤工費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被告劉某退還原告關某購車款74854元﹔原告關某於劉某退還款項之日起十日內退還車輛並協助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告劉某承擔。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合肥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電動汽車屬於大件耐用品,消費者在常規檢查中很難發現一些小瑕疵。這起案件提醒人們,在購買商品,尤其涉及二手產品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和說明書,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特別是新能源汽車這種新興產品,消費者更要提高警惕,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被欺騙和誤導,並及時維權。

同時,新能源汽車銷售者也要加強行業自律,誠信規范經營,在銷售中,如實、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真實情況。(周瑞平 於聖雲)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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