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老人精神需求 贍養老人不應僅僅“給錢了事”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精神慰藉需求上升。然而,不少子女對父母精神層面的關愛卻未達預期。如何促進子女自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實現老年人內心的“老有所依”?
【案件回顧】
郭某年已九十,育有子女四人,現由小女兒照顧。郭某將另外三子訴至法院,要求三子支付贍養費。其中,郭某每月有退休金五千余元,大兒子居住在外地,二兒子肢體殘疾,三兒子表示郭某現有收入並不需要子女支付贍養費。
一審法院認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故對於郭某的請求未予支持。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二審審理中,三個兒子前往郭某住處探望老人,老人表達希望子女多來陪伴的想法,即老人雖起訴要求贍養費,但實際更期望的是精神贍養。
因此,基於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願,二審法院向郭某的兒子發出了《督促履行義務告知書》,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與老人溝通交流,讓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溫暖,同時,法院建立回訪制度,定期向老人了解子女履行精神贍養的情況。郭某的兒子均表示會按照告知書的要求常探望老人。
【人民說法】
北京三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薛強介紹,通過梳理該院審理的涉贍養老人類民事案件發現,近年來,老人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權利訴求更加廣泛,維權案件類型豐富。除了傳統贍養、繼承、分家析產案件外,也出現了一些新類型贍養老人案件,如“老養老”“低保養低保”、精神贍養、意定監護、居住權等引發的糾紛。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北京三中院民二庭法官張清波表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對於僅涉及金錢債務的贍養費內容,在子女不自覺履行的情況下,法院可予以強制執行,保障老人的贍養費權益。但對於精神贍養內容,則難以強制執行。如果子女僅草草探望老人,“敷衍了事”,不僅達不到關心慰問老人的效果,更易給老人帶來困擾。
法官建議,子女對於老人的贍養不應僅僅“給錢了事”,更多應關注老人的內心需求,滿足父母被關心、被照顧的需要,實現子女對父母物質贍養與精神贍養並重。(高清揚 實習生 邊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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