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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詢問調查女性求職者婚育情況

2024年10月11日08:27 |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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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政府發布《雲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提出保障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工會組織負責協助和督促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該規定。每年3月8日為女職工勞動保護宣傳日。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錄(聘)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招錄(聘)標准﹔除個人基本信息外,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或降低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聘任、晉職、晉級、職稱評審等。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要採取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明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或人員﹔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保護措施、勞動防護用品,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落實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職業技能、心理健康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等知識教育和培訓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護措施等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用人單位要遵守國家有關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規定,並通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以及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特殊待遇和崗位津貼,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事項。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要為經期女職工提供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勞動﹔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費或相應價值的衛生用品,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患有重度痛經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經期給予1至2日的休假﹔從事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和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根據不同季節提供相應的保健或保護用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護措施。此外,規定還明確用人單位要為孕期女職工和為哺乳期女職工提供的勞動保護。(杜仲瑩)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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