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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斷電纜致停電,3萬斤魚因供氧不足死亡

廣西某航道局被判承擔養殖戶八成損失

2024年09月18日08:5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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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局施工挂斷電纜造成意外停電,魚塘增氧機無法正常運作,魚因水體缺氧死亡,養殖戶一夜之間損失巨大。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橫州市人民法院對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宣判,判決某航道局承擔80%賠償責任,養殖戶自負20%責任,某供電局不承擔責任。

林某向他人承包25畝池塘,主要養殖赤眼鱒魚、黃顙魚等。2023年6月2日19時,案涉魚塘所在區域突然停電,直至次日10時才恢復供電。停電期間,魚塘增氧機無法正常運作,水體溶氧不足,魚嚴重浮頭並大量死亡。經統計,此次停電故障共造成3萬余斤魚死亡,林某遭受經濟損失約39萬元,支出打撈死魚作無害化處理費用4900元。經排查,停電原因為電纜被外力挂斷,無法正常送電。林某遂訴至法院。

林某認為,停電時,某航道局工作人員正在故障點使用挖掘機進行施工作業,導致電纜被挂斷。故障發生后,某供電局未積極履行搶修義務,延誤搶修時機,直至次日上午才完成搶修並恢復送電。二者應對停電事故導致魚大量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某航道局辯稱,不能僅憑工作人員在停電故障區域施工,即推定是工作人員挂斷電纜導致停電,也可能是電纜自身質量問題引發停電。林某超過水體所能承受的范圍養魚,案涉魚塘養殖密度過大,本就容易造成魚缺氧死亡。但是林某未足量配備發電機,停電后也沒有第一時間使用發電機發電恢復增氧機運作,延誤了供氧時機,未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存在過錯。

某供電局辯稱,停電故障並非供電方原因造成,而是第三方外力破壞電纜引起,屬於意外停電。故障發生后,供電方已第一時間通過短信向用戶發送停電通知,搶修人員亦在半小時內到達現場,但由於地形復雜且故障點靠近水域,經評估夜間搶修安全風險大,不具備搶修條件,故決定先撤離故障點,於次日上午再次到場搶修並恢復送電。

法院另查明,由於案涉停電區域存在較高的施工安全隱患和線路外破隱患,2023年4月1日,某供電局向某航道局發出《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整改通知》,要求某航道局整改並落實安全隔離措施,但未得到落實。除案涉停電事故外,2023年5月28日、6月4日,該區域先后發生2起因某航道局施工引發的停電事故。

法院審理后認為,停電故障點位於某航道局施工區域,並且故障發生前,施工區域的高壓線曾發生兩次起火,發生第二次起火后即開始停電。經比對,停電故障點的電纜導線端口有明顯的散股現象,區別於自然燒斷的融合現象,表明電纜斷裂為外力破壞所致。結合各方提供的証據以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某航道局的施工行為與案涉停電故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對因停電造成魚大量死亡產生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林某作為水產養殖專業戶,應對魚塘養殖密度有明確的認知,還應掌握基本的停電應急防范措施。林某雖自備了發電機及增氧機,但在明知案涉魚塘養殖密度大、對增氧機依賴性強等情況下,直至停電事故發生3小時后才啟用發電機、增氧機對魚塘進行增氧作業,且所啟動的增氧機未能滿足魚塘增氧的需求,后續亦未能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此,林某應對魚塘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某供電局發現停電故障后,第一時間履行告知義務和及時搶修義務,經排查故障當晚不具備搶修條件后,於次日上午及時搶修並恢復正常供電,已盡到安全保障供電的職責,與案涉停電事故不存在因果關系,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航道局承擔80%的責任,向林某賠償經濟損失31.2萬元,並承擔打撈死魚無害化處理費用﹔林某自負20%的責任﹔某供電局不承擔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供電企業應當保証電網運行可靠、連續、穩定,但並非電力一旦停止供應,就完全由供電單位承擔責任。如果電力中斷是第三人的過錯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魚塘、禽畜養殖等容易因停電引起損失的產業,用電方應自備足夠可靠的備用電源或採取其他應急措施,保証供電方間斷供電時能立即投入運行。若用電方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致損失擴大,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吳琪,林雅婧)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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