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全面深入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
法治護航民族地區發展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堅持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保障,為維護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40年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入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民族工作方針政策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精神、省委關於民族工作的部署要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結合雲南實際,加強民族立法,積極推進民族法治建設,成效顯著。
民族法治建設碩果累累
雲南地處祖國西南邊陲,是全國民族成分最多、跨境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這一省情決定了做好雲南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隻有認真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著力加強民族法治建設,才能保障各少數民族實現民主權利、當家作主,解決好各少數民族復雜情況、特殊問題,保護各少數民族正當權益。
多年來,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民族立法工作。從1980年開始,就指導孟連、寧蒗、滄源3個自治縣開展民族立法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后,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規建設,特別是2001年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改后,把制定配套實施辦法納入議事日程,作為重要工作推動。2004年,在全國率先出台《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細化了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對各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項事業作出具體規定。同時,省人大常委會還非常重視8個自治州、29個自治縣法律法規的配套建設,科學謀劃,精心指導,從1986年7月批准全省第一件自治條例《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到1991年9月批准《雲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自治條例》,37個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了自治條例,完善了配套的法規建設,為依法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權,維護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截至目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關於民族事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10件,審議批准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37件、單行條例174件、變通規定6件,總數佔了全國民族法規的近四分之一,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了民族區域自治法在雲南得以全面貫徹落實。
“這些具有雲南特點的民族法規,涵蓋了政治經濟社會的各個領域,使民族事務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保証了民族事務治理在法治軌道上良好運行,以法治護航民族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人大民族委員會負責人說。
積極助力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2019年,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雲南省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建設條例》,這是雲南省首次在省人代會期間審議表決一項實體性法規,受到廣泛關注。
40年來,雲南省全面深入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依法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成效十分顯著。習近平總書記先后兩次考察雲南對此給予了充分肯定。
制定出台《雲南省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建設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提出的“努力成為我國民族團結示范區”的戰略定位,以地方立法固化雲南民族工作成功經驗的工作舉措。該條例對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建設工作作了進一步規范,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高質量建成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提供法治支撐。同時,省人大常委會先后批准了《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和《雲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特別是在全國率先出台迪慶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為維護和鞏固迪慶長治久安,建設幸福和諧美麗迪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雲南省還積極聚焦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傳承立法,以法治打牢中華文化認同根基,增強文化自信,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3年5月制定出台的《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在遵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前提下,保障了各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不斷鞏固和發展了平等團結互相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先后批准的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傳統建筑保護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彝醫藥條例、南澗彝族自治縣南澗跳菜傳承與保護條例、石林彝族自治縣阿詩瑪文化傳承與保護條例等20余件涉及民族傳統文化的單行條例,為保護和弘揚雲南省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發揮了積極作用,促進了民族文化繁榮發展。
以高質量立法護航高質量發展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是民族地區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一環。多年來,雲南省積極推動民族自治地方生態環境立法,用嚴密法治守護西南生態安全屏障。
1988年12月,省人大常委會批准《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條例》,這是雲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第一件單行條例,不僅為洱海的保護管理提供法治保障,還為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探索了經驗。多年來,洱海始終成為全國城市近郊保護最好的湖泊之一。截至目前,省人大常委會先后批准了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異龍湖保護管理條例、迪慶藏族自治州普達措國家公園保護管理條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資源保護與開發條例、景東彝族自治縣環境保護條例等涉生態環境方面的單行條例近100件,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雲南提出的“努力成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戰略定位,以法治保障雲南的藍天白雲、青山綠水,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好家園。
為積極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多年來,雲南省緊緊圍繞民族特色產業開展立法,激發產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以良法護航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健康發展。省人大常委會先后批准了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等10件涉產業發展方面的單行條例。2009年出台的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是全國第一個出台單一產業發展方面的條例﹔2014年出台的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帶動從業人員從當時的3000多人發展到目前的6萬多人,產值從當時的8億元到如今的70億元,成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重要產業支撐。
圍繞提升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雲南省於2020年制定出台《雲南省宗教事務條例》,在全國第一個制定出台藏傳佛教寺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宗教事務管理,提高了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維護了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省人大常委會還先后批准了紅河州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條例,將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的經驗法治化,創造了“紅河模式”成果﹔批准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禁毒條例,加強基層治理,為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禁毒工作中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淨化了社會治安環境,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批准迪慶州藏傳佛教寺院管理條例,把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上升為法規,依法加強對藏傳佛教寺院的管理,牢牢守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的良好局面。(瞿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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