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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侄女對死亡賠償金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

廣西昭平法院: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代位繼承

2024年08月27日08:4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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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侄子侄女對死亡賠償金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

 叔叔因車禍去世,因其沒有配偶和子女,父母皆已過世,侄子、侄女認為,作為親屬他們有權利繼承叔叔的死亡賠償金等費用,遂訴至法院。他們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裁定,原告盧某某等3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起訴不予受理。

2023年5月18日,被告韋某某駕車行駛過程中,與盧某永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剮蹭,導致盧某永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盧某永、韋某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受害者盧某永無配偶、子女,父母、大哥、弟弟(無子女)均已去世,二哥和妹妹目前健在。

受害者的侄子、侄女盧某某等3人將肇事方及保險公司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631065.2元。

昭平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侵權責任糾紛。受害者盧某永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才是適格的訴訟權利主體,根據法律規定,盧某永目前在世的近親屬為其二哥和妹妹。而原告系受害者的侄子、侄女,不屬於民法上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原告主張其為受害者大哥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等不屬於遺產,不能代位繼承,原告無權以代位繼承為由主張相應的賠償。且經查明,原告既不是與受害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也不存在支付受害者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賠償權利人。

綜上,昭平法院依法裁定對盧某某等3人的起訴不予受理。宣判后,盧某某等人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林家陽 唐清清)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從法律性質角度來說不是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是對因侵害生命權所引起的近親屬的各種現實利益損失的賠償,是基於受害人的死亡而對其近親屬給予的物質賠償和精神上的撫慰,不是受害人的生前財產,不屬於遺產的范圍,不適用代位繼承的法律規定。侄子、侄女顯然不在“近親屬”之列,無權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遺產分配規則處理。比如,死者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況,侄子、侄女作為代位繼承人可以參與分配﹔再如,侄子、侄女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為死者墊付了搶救費用、辦理了喪葬事宜等,基於公平、正義和避免不當得利等原則,他們可能對相應的從死亡賠償金中剝離出來的部分費用有請求權。

本案中,在死者的同胞兄妹健在的情況下,盧某某等人作為死者的侄子、侄女,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無權對死亡賠償金參與分配。且經法院查明,原告並未對死者生前盡到贍養義務,也不存在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的情形。故盧某某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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