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飛機客艙模擬器未獲完整數據包使用許可
廈門一航空公司要求減少價款並支付相應違約金獲法院支持

航空仿真模擬是航空安全的一個必經環節,數據的完整性和設備的標准化是確保模擬正確性的關鍵因素。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波音787客艙模擬訓練器數據包使用許可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出賣方未交付數據包使用許可構成違約,應減少價款257.5萬元,並支付逾期違約金、標的物不符違約金近110萬元。
廈航公司與希雲公司經招投標程序簽訂採購合同及附件,由前者向后者購買波音787客艙模擬訓練器設備以及整套數據包使用許可。採購合同約定希雲公司提供數據使用許可相關文件不得晚於客艙模擬訓練器工廠驗收前。合同附件1《技術要求》約定相關數據包含飛機艙門、客艙兩方面波音數據,並約定了全功能仿真艙門的設計、生產要求。
希雲公司在上述合同簽訂前向廈航公司出具《波音數據說明》,告知后者其已向波音公司分批支付案涉項目的數據証書費。上述合同簽訂后,希雲公司未及時、完整地向廈航公司交付數據包使用許可,且交付的部分艙門未依約定標准生產。廈航公司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希雲公司減少價款、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希雲公司則辯稱其並未逾期交付數據包使用許可,且合同約定的整套數據包使用許可僅指生產制造過程中實際使用零部件的數據使用許可,已完全體現在TCA文件(即技術咨詢協議)中,且廈航公司未在檢驗期間內對合同標的物提出異議,構成對合同約定的變更。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採購合同中“整套數據包使用許可”的理解存在爭議,應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結合希雲公司《談判報價文件》中的說明及其分項報價表顯示的價格等因素,採購合同中“整套數據包使用許可”應指全套完整的數據包使用許可文件,加之希雲公司未舉証証明廈航公司同意變更艙門生產約定,故希雲公司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遂判決支持廈航公司要求希雲公司減少價款、支付逾期違約金及標的物不符合同約定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對不能交付部分的逾期違約金、相關損失賠償主張因無明確約定及証據未予支持。
希雲公司、廈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廈門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在案証據顯示,希雲公司並未依約向波音公司採購完整數據包,且結合希雲公司實際向波音公司支付TCA協議費用的時間,以及波音公司在收到TCA協議費用后90天內提供特許材料的約定,可以判斷希雲公司從波音公司處取得特許材料的時間晚於採購合同約定的希雲公司應向廈航公司交付上述特許材料的時間,並有部分艙門未依約定標准生產,希雲公司確已構成違約。
關於對合同標的物異議的通知期限問題,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述通知時間的限制。
本案中,希雲公司先是向廈航公司出具了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波音數據說明》,后在明知自身違約的情況下又未作出與《波音數據說明》相當形式的正式說明或提出對合同約定進行變更,導致廈航公司未能在檢驗期間內提出異議,故廈航公司對標的物的異議通知依法不受檢驗期間限制。對於希雲公司確定不能交付的部分數據包,不宜再行計算逾期交付違約金﹔對於廈航公司主張的相關損失,因無明確約定及証據,法院亦不予支持。(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陳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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