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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女兒能讓母親騰房嗎?

2024年08月19日09:4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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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全民普法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從物權法到民法總則再到民法典,法律對於公民個人財產權利一直給予充分保護,而公民在認為個人財產權利受到損害時,亦愈發傾向於尋求法律救濟。然而,法律雖然界定了權利范圍並賦予了救濟途徑,權利的行使卻不應過於任性,更不應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發生在母女之間的返還原物糾紛,女兒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要求年近九旬的母親搬家騰房。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並認定父母居住使用子女的房屋不構成無權佔有,同時倡導家庭成員之間應彼此關心、互相包容,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共同創建和諧家庭。

  圖為本案庭審現場。董迪 攝

  圖為北京二中院法官前往當事人家中向其送達案件裁判文書。吳京競 攝

  因家庭長期積怨 母女產生房產糾紛

  王某是張某的女兒,因工作需要,她常年與配偶共同僑居海外,其母親張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獨居於北京的一套房屋中。母女二人的矛盾,正是由張某居住的這套房子引發的。

  原來,2002年初的時候,王某曾於北京市內購買一套三居室房屋,當時王某的女兒剛剛就讀小學,為方便外祖父母接送外孫女上下學,王某將張某老兩口接到該房屋中共同居住。2008年,因工作調動,王某一家三口前往國外居住生活,張某老兩口則繼續居住在王某購買的房屋中。2010年,張某在老伴去世后開始獨自居住,隨著年齡增長,日常生活主要由保姆照顧。

  張某的老伴去世后,王某認為母親張某在處理父親遺留的存款等財產時有失公允,不顧及自己多年來對家庭的貢獻,而將較多的遺產分配給其他子女,母女二人由此心生嫌隙。加之王某多年僑居海外,雙方溝通交流不足,嫌隙漸成積怨。2023年,王某提出因自己即將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后將要回國生活,希望張某騰出房屋搬到其他地點居住,而張某則認為自己已年近九旬,且在該房屋獨居十余年,需要繼續生活在熟悉的環境中,不具備搬家條件。王某遂就此提起訴訟。

  “我是房屋產權人,有權要求騰房”

  訴訟中,王某認為其騰房主張有以下三個理由,故其騰房請求應當獲得支持:首先,訴爭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其作為房屋產權人有權居住使用該房屋,有權要求其他佔有人騰退並向其返還房屋﹔其次,張某並非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張某退休前所在工作單位在20世紀70年代已為張某分配了住房,且張某在2002年之前未搬來與王某同住時,一直居住在單位分配的住房內,現該處房屋仍然空置,張某可搬回其自有住房中居住﹔最后,王某已近法定退休年齡,亦屬老年人,其子女亦已成年,為回國后生活便利,王某家庭確有居住使用訴爭三居室房屋的客觀需要。

  對此,張某表示,自己年近九旬,行動不便,出入需要依靠輪椅,日常生活就醫等均依賴熟悉的環境,其名下的自有房屋空置已超過二十年,面積狹小且位於老舊小區,缺乏無障礙設施,位置偏遠不便於就醫。因此張某認為,自己不具備騰房條件,無法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調解過程中,雙方均表示鑒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客觀情況,目前無法共同居住使用訴爭房屋。

  老人居住女兒房 不構成無權佔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基本爭議雖然屬於普通的騰房糾紛,但因矛盾發生於家庭內部、母女之間,該案的判決實際上涉及到對所有權人的物權保護與子女對父母履行法定贍養義務之間的價值判斷。

  一方面,法律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有權請求實際佔有人返還原物、騰退房屋,但該請求應以佔有人構成無權佔有為前提條件。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能基於撫養、贍養、扶養、租賃、借用等法律關系而享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的權利。本案中,王某作為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等相關權利,但張某與王某系母女關系,女兒王某在母親張某年老時對其負有法定贍養義務,故張某基於贍養關系在王某所有的房屋中居住,不構成無權佔有。

  另一方面,張某名下雖另有一套房屋,但該房屋無論面積、位置抑或基礎設施情況均不適合高齡老人獨自居住,同時考慮到張某已經在訴爭房屋中獨自居住十余年,就醫等日常生活均較為依賴熟悉的環境,驟然改變居住地點及環境,會對張某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據此不應認定張某具備騰房條件。

  綜合以上因素,北京二中院駁回了王某騰房的訴訟請求。

  由於判決作出時,適逢重陽節當日,考慮到當事人張某已年近九旬行動不便,法官將無需騰房的判決書親手送至老人手中。

  ■裁判解析

  物權雖是絕對權但行權不能任性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親屬間騰房糾紛一般應從三方面進行審查: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據此應當認定,不動產的權利人請求實際佔有人返還原物、騰退房屋,應以佔有人構成無權佔有為前提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具體到本案中,張某作為一位年近九旬的母親,符合法定的被贍養人條件,王某作為女兒對張某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而該項義務的具體內容本身就包含為被贍養人妥善安排住房,故張某基於王某應履行的法定贍養義務而居住在王某所有的房屋中,不構成無權佔有。故此種情形下,女兒以房屋產權人身份起訴母親要求騰房,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其次,從客觀情況出發,所有權人以返還原物糾紛為案由起訴實際使用人要求騰退房屋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對實際使用人是否具備騰房的客觀條件進行審查。法理上,物權具有絕對權屬性,即權利人可以要求不特定的任何人排除對其權利的干擾。但實踐中,不動產的實際使用狀況與權屬登記狀況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在父母與子女或家庭近親屬之間,該類情況並不鮮見。發生在家庭內部的騰房糾紛,往往有著與共居、繼承等家庭生活背景相關聯的復雜原因,如果僅憑借物權人的身份即可要求他人無條件騰退房屋,行權方式則未免過於任性。為追求判決的社會公平效果,彰顯司法的人文關懷,對實際使用人是否具備騰房條件的審查,不應過於機械。本案中,年近九旬的母親獨居國內,熟悉、便捷的居住環境對安度晚年至關重要,張某在訴爭房屋中居住已十余年,驟然改變居住地點及環境,無疑將對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通過仔細對比涉案兩處房屋的客觀條件,法院最終認為不能僅以老人尚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即簡單認定符合騰房的客觀條件。

  最后,從公序良俗角度考慮,家庭成員之間應互諒互讓、團結友愛,妥善處理家庭矛盾。所有權人的物權主張與其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發生沖突時,如果將財產權利置於法定贍養義務之上,顯然與公序良俗相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宗旨和目的,民事司法裁判更應引導當事人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和諧友善家庭氛圍。家庭瑣事繁多偶有矛盾在所難免,但敬老孝親系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任性行權實不可取。銘記百善孝為先,家庭生活方得美滿。

  ■代表點評

  任性行權不可取 以孝為先當銘記

  北京市人大代表 楊華

  “百善孝為先”是中華民族世代相傳的道德准則。孝敬父母、友愛手足,是家族維系與延續的情感紐帶。然而,“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亦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常態,感情疏離、意氣之爭,嚴重威脅並破壞家庭關系的和諧。家庭是社會的基礎細胞,和諧社會必然是由一個又一個和諧家庭構成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司法案例必須能夠給予社會與公民積極、正向的引導。本案正是這樣的一個典型案例,法院處理本案時兼顧法理情,相協調充分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充分發揮定分止爭和價值引領作用,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領作用,讓群眾能夠從裁判的過程和結果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

  這起發生在母女之間的騰房糾紛,爭議事實或許並不復雜,但著實令人遺憾。在多子女家庭中,父母處理家庭財產時更偏向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子女,而在贍養年老父母時貢獻較多的子女不一定能夠多分到老人的財產,這些都有可能演化出各種各樣的家庭矛盾,並以繼承、贍養、騰房等各類民事糾紛的形式涌入法院。本案審理法院對女兒以房屋產權人身份起訴要求年老的母親搬家騰房的糾紛所作出的處理,體現了司法對物權保護與贍養義務發生沖突時進行的價值判斷,其正向引導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忠於民法典的立法宗旨與目的。誠如大家所知,民法典非常注重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物權的確認以登記為准,房屋的登記產權人,確實有權利要求其他人騰退返還其房屋。但是,民事法律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每個人享有權利的同時,也都要承擔法律賦予的義務。如果片面理解民法典的物權條款,認為自己是產權人就必然可以隨時要求他人騰房,這種行使權利的方式未免過於任性。本案中的女兒正是忽略了為年老的母親妥善安排居住場所屬於法定贍養義務范圍,而本案的判決則正是遵循了權利義務相統一的理念進行價值判斷,忠實於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其次,與公序良俗的融合恰如其分。日常生活中,除了法律的直接規定,公序良俗也是指引人們行為規范的准則。公序良俗中的良俗,可以直接理解為日常生活中的善良風俗。本案審理法院在說理時認為,審理親屬間的騰房糾紛,應當特別注重審查是否具備騰房條件,正是基於善良風俗而進行的考量。對於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而言,僅僅是搬家騰房這一件事就足以對其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如果隻因為老人名下另有其他房屋就要求其搬離多年熟悉的環境,絕非良俗本意。本案判決正是將法律法理與良俗情理妥善地融合。

  最后,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人心。本案中的母女糾紛,雖然以家庭瑣事為導火索,但究其根本未免不是女兒多年僑居海外,母女欠缺溝通引發感情疏離所致。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誕生於當代社會,根植於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多年累積的家庭矛盾或許很難通過一事一案迅速根除,但一份正向引導的民事判決,卻可以讓一位僑居海外多年的女兒了解當代國內社會的價值取向,從而反思如何正確處理家庭問題,也可以讓更多的群眾理解任性行權不可取、以孝為先當銘記,從而讓和諧、友善的價值觀深入人心。(劉潔 吳京競)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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