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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成為《決定》中的高頻詞

如何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2024年07月24日08:46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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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如何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在日前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都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對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糾正或者處理。近年來,一些類似強制親子鑒定、人身損害賠償城鄉“同命不同價”等侵犯公民權利的做法被糾正。

“《決定》首次提出建立憲法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對增強全社會的憲法觀念、保証憲法全面實施,將發揮積極的制度保障作用,將進一步強化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提高依憲履職的責任感和主動性。”在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中國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封麗霞看來,這將推動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的法治氛圍。

《決定》中,“法治”成為高頻詞。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及時把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成為《決定》中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則之一。

法治增強改革的穿透力

“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從表面上看,改革意味著‘破’和‘變’,法治意味著‘立’和‘定’,二者似乎是有矛盾的,但從本質上講,改革和法治是‘破’與‘立’、‘變’與‘定’的辯証統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7月19日在中共中央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他舉例說,歷史上的各種變法、新政,都是同立法、定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也表明,法治的實現離不開改革的推動,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在總體目標上基本是一致的,都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封麗霞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在政治與社會功能上,改革與法治互為支撐,沒有健全的法治,改革就可能缺乏制度保障和良好的社會秩序,改革的經驗和成果也難以得到鞏固和確認。

因此,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中規定: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沈春耀介紹,在我國現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包括民法典這樣分量重、塊頭大的立法﹔對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先后累計修改334件次,修法的力度非常大。

立法的前瞻性和靈活性為改革護航

“《決定》部署的重要舉措和任務要求,許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編纂以及相關授權、批准等工作,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新要求。”沈春耀表示,《決定》提出了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金融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反跨境腐敗法等重要立法修法任務。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決定》提出要制定出台民營經濟促進法,體現了民營經濟的重要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民營經濟促進法是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根本法,是投資興業的總章程,是民營企業家的定心丸。

沈春耀表示,對於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規,需要及時制定﹔對於實踐經驗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試、探索積累的事項,可以依法作出授權決定﹔對於不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現行法律規定,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廢止﹔對於相關改革決策已經明確、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應修改的事項,可以採取“打包”修法方式一並處理﹔對於需要分步推進的制度創新舉措,可以採取“決定+立法”“決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關決定,再及時部署和推進相關立法修法工作。

今年6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允許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對相關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可以臨時進口。“類似這種運用授權立法的方式解決改革過程中的立法之急,體現了立法的‘先行先試’原則。”封麗霞說。

在封麗霞看來,全面推進改革過程中的科學立法要遵從“法治與社會同步發展”原則,對於一些新興領域,立法應多採用原則性、粗線條的表述方式,為新生事物的未來發展預留法律空間。

改革是解決法治領域問題的根本途徑

“另一方面,法治領域改革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重大任務。”封麗霞表示,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需要通過不斷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破除束縛依法治國的體制機制障礙來不斷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

《決定》就“深化立法領域改革”“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

“深化立法領域改革,有利於增強部分法律法規針對性、可操作性、實效性不強的問題,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有助於法律‘打架’和立法沖突等問題的解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有利於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執法不公問題﹔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有助於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有助於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不斷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封麗霞說。

“改革是法治發展的強大動力,也是推動我國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重要方式。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在於改革。”封麗霞表示。(劉言 韓飏)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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