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任免名單
關於批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了《楚雄彝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城市管理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城市管理條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鄉風文明促進條例》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鄉風文明促進條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金湖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金湖管理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決定,由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批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公有制企業工會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決定,由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於接受張治禮同志辭職的決定
因工作調整,張治禮同志申請辭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有關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張治禮同志辭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任免名單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
免去許紹政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任命林雲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任免名單
根據省人民政府省長王予波提請:
決定免去王天喜的省生態環境廳廳長職務﹔
決定任命胡江輝為省生態環境廳廳長。
任命名單
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馮志禮提請:
任命李林波為省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命董毅為省監察委員會委員。
任免名單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應杰提請:
任命袁學紅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任命董林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
免去孔睿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免去洪一軍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
免去南青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
免去周岸岽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免去李雲霞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免去楊芳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免去李坤賓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免去李江鵬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免去田奇慧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任命孫熹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免去王璟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副庭長﹔
免去傅栗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職務,任命其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三庭副庭長﹔
免去郭雅欣、姚軍、薛麗、潘建芝、楊宇鋼、熊家明、謝玲佳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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