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從嚴處理校園欺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於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積極探索適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審判、工作方式、制度機制,夯實對未成年人的關愛保護,樹牢前端預防犯罪理念,堅持厚愛嚴管、管早管小,細化、壓實家庭、學校、社會、網絡等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及時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被侵害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
《意見》明確,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要求人民法院精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准確把握和判斷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導致犯罪的深層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對於主觀惡性深、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絕不姑息縱容,堅決依法懲治,確保司法公正。
《意見》要求,從嚴懲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於拐賣、拐騙、綁架兒童,暴力傷害、性侵害未成年人,引誘、介紹、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制作、販賣、傳播含有未成年人內容的淫穢電子信息,向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堅持零容忍立場,依法從嚴懲處。
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堅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2023年審結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1萬件6.1萬人,同比增長28.5%。對“姐弟墜亡案”被告人張波、葉誠塵,假借戀愛性侵多名幼女的倪篤群,線上“隔空猥褻”線下威逼強奸的王小山、孫保昌等,依法判處死刑,彰顯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堅決嚴懲的堅定立場。
《意見》還要求,依法從嚴處理學生欺凌。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發現存在學生欺凌現象的,應當與學校或培訓機構及教育主管部門溝通,建議及時予以嚴肅處理,並跟進處理進展。未成年人因學生欺凌等行為遭受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欺凌行為的強度、持續時間以及對被侵害人身體、心理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充分發揮賠禮道歉的修復、撫慰、誡勉功能和作用,探索通過訴前調解等方式,促使實施學生欺凌的未成年人真誠賠禮道歉。
《意見》還提到,學校、培訓機構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依法判決承擔侵權責任,並根據情況發送司法建議。欺凌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一天,最高法首次發布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本報曾報道的江某某(化名,時年14周歲——記者注)遭受15人校園霸凌后持刀反擊刺傷3人,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入選(詳見本報2023年3月29日報道《校園欺凌留下的這道疤》)。
最高法在發布該案例時表示,對於因學生霸凌引發的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的界分,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為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情節,結合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准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不能僅因行為人面對霸凌時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擊等情節,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對於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立足防衛時的具體情境,從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一般認知的角度,綜合學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作出合理判斷。(記者 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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