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聽証稿提出
不得醉駕共享單車及共享電動車

為進一步提升昆明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5月28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組織召開《昆明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聽証會。
此前《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充分吸收相關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本次《管理辦法》聽証稿。《管理辦法》聽証稿以解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中存在的管理職責不清、違規投放、停放秩序混亂、日常維護不到位、影響市容秩序等突出問題作為切入點,按照總量控制、公平競爭、屬地管理、經營者主責、社會參與、多方共治的原則,建立健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綜合治理體系,促進行業規范發展,保持良好市容環境和正常公共秩序,保障群眾出行安全。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管理辦法》聽証稿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依法劃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運營區域﹔依據公眾交通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資源利用、公共交通供給水平差異性以及設施承載能力等因素確定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總量以及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配置比例,報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示﹔根據城市發展需求對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規模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動態調整意見。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建立職能部門間聯動管理、信息監測以及通報機制。同時,在公園景區、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等非城市道路區域採用封閉方式經營的自行車以及電動自行車不適用《管理辦法》。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擬規定,用戶使用車輛不得有以下行為:逆向行駛﹔醉酒駕駛車輛或者吸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過法定時速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或者牽引其他輪式工具﹔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橋以及立交橋上層、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在人行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以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違反交通信號燈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交通協管員指揮、管理﹔在設置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駛入機動車道﹔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用戶使用車輛違反以上規定的,將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聽証會上,來自昆明市各行業、各部門的24名聽証代表一致表示,共享單車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但是也帶來一些問題,《管理辦法》的制定出台十分必要和及時。同時,聽証代表就部門職能職責劃分、投放總量控制、停放秩序管理、增設停車點、運營區域以及共享單車和電動車的投放比例等問題發表了意見和建議。(孫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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