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給主播瘋狂打賞,丈夫能要回來嗎?

漫畫:藺 穎
當前,網絡直播興起,其中網絡直播打賞日益成為網友支持偶像的一種表達方式,也出現了一些打著“感情牌”的打賞亂象,一些粉絲沉溺其中持續打賞,不僅損失錢財、誘發家庭矛盾,也有違社會公序良俗。摻雜著“感情”的打賞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定性,是贈與還是消費?已婚人士被誘導巨額打賞,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還?如何通過司法裁判引領直播行業規范健康發展?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賞返還糾紛,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主播“誘導”女子瘋狂打賞
楊某與妻子高某共同經營著一家餐館,閑暇之余,高某逐漸迷上了手機直播,在直播間結識了小自己12歲的“00后”主播孫某,並從最初在直播間與孫某線上互動發展到線下約會。其間,孫某以各種話術表達對高某的愛意,並誘導其在直播間瘋狂刷禮物、打賞。
“保時捷以上你點點”
“粉色嘉年華”
“520紅包”
“竭盡全力去守護你包容你逗你開心”
從孫某與高某的聊天記錄截圖中可以看出,裡面充斥著大量超出正常主播與粉絲之間的引誘打賞及交流對話。
高某使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冊的兩個賬號,9個月內共向孫某發送虛擬道具18293次。據統計,高某先后在孫某直播間打賞使用虛擬道具幣數9176775個,其中孫某個人獲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幣為45萬余元。楊某發現異常后,以高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主播孫某返還全部收益45萬余元。
直播打賞是贈與還是消費?
庭審中,雙方就打賞的性質問題產生了分歧。楊某表示,高某與主播孫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表明,兩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關系以及主播和粉絲正常的互動,兩者在微信上的溝通內容足以印証雙方之間糾纏不清的“男女關系”。高某與孫某由主播和粉絲的關系,逐漸發展成所謂“戀人”關系后,兩者性質發生了變化。高某瘋狂為孫某刷禮物,與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的贈與本質相同,且雙方所謂戀情是不正當的,違背公序良俗,贈與行為系不正當行為,故楊某請求法院確認高某對孫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孫某應返還高某打賞金額中所得收益45萬余元。
主播孫某辯稱,他認可高某發送虛擬道具使其獲得收益45萬余元,但他認為主播與粉絲之間的互動行為並不違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賞的行為屬於支付網絡服務合同的對價,本質上是娛樂消費行為,並非贈與行為。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則稱,本案當事人並未向己方主張權利,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平台沒有權利也沒有技術能力去辨別主播和粉絲之間線下的實際關系,也不能獲知消費者目的和意圖,案涉三方構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不存在違約行為。
網絡直播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應當如何認定?本案不僅涉及用戶與主播、平台三者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還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對直播打賞行為也存在贈與合同說與服務合同說的爭議。
判決返還一半收益
在鮮有案例可循的情況下,該案合議庭通過查閱資料、實地走訪,深入了解直播行業流量變現模式,認真梳理主播營銷話術內容,分析直播內容對社會主流價值觀帶來的沖擊。最終合議庭明確了本案的裁判規則,一是直播平台與用戶、主播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系,用戶觀看直播並打賞是一種商業消費行為﹔二是根據打賞數額及夫妻財產約定情況,認定夫妻一方打賞行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財產處分權﹔三是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認定直播打賞行為的基礎性效力條款。
基於此,法院審理認為,高某的直播打賞雖屬網絡服務合同中的消費行為,但其線下與孫某見面並以戀人身份進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絲正常的互動關系,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向孫某打賞的數額已明顯高於正常網絡娛樂消費水平。同時,孫某明知高某婚姻狀況為已婚的情況下,還以戀人身份與其進行交往,並引導其進行打賞,也存在一定過錯。現楊某作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違背公序良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確認打賞無效,並請求孫某返還財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
天津三中院判決孫某十日內將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萬余元返還楊某。
發出司法建議 促進行業治理
案結不是終點,治理方為初衷。因該案涉及主播在案涉經營平台中存在暗示、誘惑、鼓勵、私下聯系用戶大額打賞等行為,為避免更多粉絲再次陷入糾紛,天津三中院主動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強化內容審核和正向引導,加強賬戶監管和處罰,強化直播間私下交易風險提示,及時清理直播間或評論中發布“充值進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誘導信息。
平台收到建議后,第一時間對案涉主播進行重新審查,並作出封號處理。針對打賞亂象,制定主播健康分管理制度,依據分值對主播賬號採取階梯式管理,對分數較低主播,採取限制使用PK及打賞功能,中止違規直播收益提現等措施,持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觀察思考
明確司法裁判尺度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網絡直播打賞通常是平台用戶注冊賬戶,根據需求完成線上充值,進而使用充值所獲得的虛擬貨幣購買禮物並在主播直播時送出。
近年來,未成年人打賞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未成年人進行大額打賞及游戲充值的行為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司法實踐中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予以支持。但成年人的打賞行為效力認定仍存在一定爭議,本案合議時存在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成年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其是否參與打賞、打賞數額均應理性決定,其打賞屬網絡服務合同中的正常消費行為,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有效不予返還。另一種意見認為,成年人沉溺直播成癮越來越多,個別主播以線下見面、婚外情感交往等為由誘導觀眾進行打賞等違規現象層出不窮,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產生沖擊。
司法辦案要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經綜合考量,法官最終認為,直播打賞涉及平台、主播及相關機構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無論成年人直播打賞行為認定為贈與還是網絡服務合同,一旦打賞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為,不應隨意以退款形式解除合同,這與其他網絡交易行為和支付行為應當保持一致。但是,對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誘導打賞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直播行為而取得的打賞,不應予以保護。故在處理類似糾紛時,還應當堅持從網絡服務合同的角度,依據過錯程度合理分配用戶、主播和平台的權利義務。通過明確裁判規則,既要旗幟鮮明對直播打賞行為法律性質進行認定,及時定分止爭,又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當中,彰顯司法的溫度。
此外,直播平台對於低俗內容信息的治理,屬於公法調整的內容,我國針對網絡內容亂象已經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並開展“清朗行動”等專項活動進行專門治理,如平台違反相關規定,則需要承擔約談、罰款、限期整改等責任。而人民法院在涉及夫妻要求直播打賞退款的案件中,應注意將平台應當承擔的公法義務,與私法義務進行區分,避免將家事審判規則過度擴張。同時,針對直播打賞性質,涉及欺詐、誘導、違反公序良俗等問題,也應當從法律可操作角度進一步明確具體認定標准,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促進直播行業規范有序發展。(李小芳 本報通訊員 張建岳 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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