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親人死亡真相騙取社保金構成詐騙罪

【案情】2021年,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系統核對參保人員生存情況時,發現參保人吳某已於2015年死亡,遂當即停發了其社保金,但在此期間累計發放的65419.49元社保金已被人不當取用。
2015年至2021年期間,該縣人社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續向吳某的社保卡打款,累計發放社保金65419.49元。資金發放后,死者吳某之子吳某某多次領取社保金使用。
2023年3月,該縣人社局以書面形式告知吳某某,要求其退還以上資金。吳某某遂將卡上剩余的10336.36元取出,先歸還了1萬元,並簽訂了分期還款協議。2023年12月13日,吳某某將剩余資金全部退還到該縣人社局指定賬戶。
雖然吳某某退還了全部資金,但隱瞞參保人死亡事實、欺騙縣人社局繼續向參保人發放社保金、領取並使用該社保金的行為已涉嫌犯罪。
經立案偵查、審查起訴等環節,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隱瞞真相的方法,瞞報其父吳某去世的事實,騙取使用社保資金共計55083.13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官指出,參保人過世后,親屬應及時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辦因死亡停止待遇申領的相關手續,家人“繼承”待遇的,均必須予以返還。若是以主觀隱瞞或虛構事實的方式,惡意騙取、冒領、重復領取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系違法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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