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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人舉起的拳頭,你可以大膽說不!

2024年04月07日08:5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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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面對家人舉起的拳頭,你可以大膽說不!

   圖為房山區法院法官走進社區開展反家暴普法宣傳。

  共同抵制家庭暴力。

  導讀

  近日,全國首例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的反家庭暴力案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當前,反對家庭暴力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早在2016年就為家暴受害者撐起了法律“保護傘”。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出台,反家暴的立法、司法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八周年之際,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通過梳理相關典型案例,進一步釋法說理,以提高全社會對相關問題的關注,對家庭暴力形成共同抵制的合力。

  遭父親揪發拖行 申請人身保護令

  2023年國慶節期間,王女士一家人相聚為新生兒舉辦百日宴。百日宴散場后,王女士父親莫名地沖她大發雷霆,直接揪住王女士頭發試圖拖行回家,並揚言要殺了王女士。所幸在場人員及時報警,在警察和眾人的勸阻下,王女士父親的行為得以被制止。

  王女士第一時間將報警記錄等相關証據留存,請在場人員為其作証,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父親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王女士認為,父親的毆打辱罵行為造成其身體和心理雙重傷害,對生活工作產生了嚴重影響。

  法院經審查認為,王女士與其父親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矛盾,未能正確溝通、妥善解決,發生爭執,甚至出現肢體沖突。考慮雙方關系的狀況,為避免可能存在的風險,激化雙方矛盾、導致沖突升級,故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女士父親對其實施家庭暴力。

  【法官講法典】

  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個核心內容就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可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體現了從對施暴者事后懲罰向對受害者事前保護的轉變。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作出細化的規定,列舉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証據形式,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留存証據、收集証據提供行為指引,同時降低了申請人的証明標准,當申請人能証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時,法院可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申請人進行保護。

  本案中,王女士除了向法院作出陳述外,還自行收集了証人証言、派出所出警記錄等証據証明父親存在毆打辱罵的行為,這些証據足以証明她遭受了家庭暴力。盡管父親對其實施肢體暴力的行為已結束,但二人同住一個屋檐下,考慮到雙方矛盾仍未化解,仍有再次爆發沖突的可能性,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以避免王女士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法官提醒,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均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証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的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均可以作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証據,要注意留存,以便后續主張權益。

  七旬老太遭家暴 多方聯手共保護

  呂老太年過70,患有多種基礎疾病,無固定收入。呂老太與其子王某共同居住在一個院子裡。因王某時常辱罵,甚至毆打呂老太,使呂老太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呂老太多次報警,但雙方矛盾始終未能得到解決,反而不斷升級惡化。

  呂老太不堪王某的暴力行為,便申請法律援助,通過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申請由法院幫助調查收集相關報警材料。

  法院依據呂老太的申請向當地派出所調取了相關的材料,並聽取了呂老太的陳述。

  經審查,法院認為呂老太的陳述及法院調取的派出所出警單、出警錄像等相關材料,足以認定王某對呂老太實施了家庭暴力。由於呂老太年邁體弱,訴訟能力明顯不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給予特殊保護。於是,在72小時內,法院依法以裁定書形式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將該裁定送達王某、當地派出所、村委會,以便共同監督王某,有效保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切實保障呂老太的人身安全。

  【法官講法典】

  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共同構建起了各部門協同反家暴的“網絡”。應積極推動家庭暴力防控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共同參與到反家暴工作中來。

  本案中,為保護呂老太遠離家暴威脅,從訴前的法律援助、訴中的証據調取到訴后的保護令執行監督,社會各部門紛紛亮起“綠燈”,聯手保護其人身安全。

  法官提醒,家暴不是家務事,全社會都應零容忍。如遇到家庭暴力時,應於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應或者求助。如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証據,可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調取。

  此外,當事人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近親屬、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等,可根據當事人意願,代為申請。

  父親實施家暴 兒子出庭作証

  楊女士與康某於2012年3月登記結婚,育有一子小康。婚后,康某時常因家庭瑣事辱罵、毆打楊女士。2023年7月,楊女士不堪丈夫的暴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康某離婚,並要求小康的撫養權。

  康某表示,不同意與楊女士離婚,也不同意小康由楊女士撫養。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康來到法院,要求為母親楊女士作証。小康向法官表示,父親總是毆打母親,醉酒后也會無緣無故毆打自己,如果父母離婚希望與母親一同生活。

  此外,楊女士還申請法院向當地派出所調取2022年10月民警到楊女士與康某家中的執法視頻,以証明康某的家暴行為。

  法院認為,小康所作出的關於父親家暴母親的証言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因此法院採納了証言,並結合其他証據依法認定了康某存在施暴行為的事實。

  最終,法院通過小康的証言和派出所的執法視頻確認了康某對楊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支持了楊女士的離婚請求﹔同時,從有利於小康的身心健康、維護其利益的角度出發,依據小康的個人意願,判決小康由楊女士撫養。

  【法官講法典】

  根據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斷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因此受害者如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的,需提供遭受家暴的相關証明。但實踐中,家暴往往具有隱秘性,難以得到及時處理和認定,因此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解釋明確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証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証人証言”可作為家暴証據。

  本案中,小康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既遭受父親的家暴,也目睹了母親的受暴,這種緊張、恐懼的家庭氛圍,會使其身心健康受到很大損害,因此法官充分尊重小康的個人意見,從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判決小康由母親楊女士直接撫養。

  法官提醒,家庭暴力影響的不僅是夫妻感情,目睹了家暴行為的孩子同樣是家暴的受害者。若父母一方被認定存在家暴行為,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一般認為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因家暴訴請離婚 精神賠償獲支持

  古女士和楊某於2010年4月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楊某與異性關系曖昧。為此,雙方多次發生激烈爭吵,楊某數次毆打古女士。

  2023年4月,公安機關先后兩次對楊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誡書,要求楊某及時糾正不法行為,嚴禁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行為。但楊某並未改正自己的行為。古女士認為楊某的施暴行為對其造成了巨大的身體痛苦和心理傷害,於是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並主張楊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楊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向古女士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古女士均同意離婚,足見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古女士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公安機關作出的兩份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內容,可認定楊某實施了家庭暴力。由於楊某的重大過錯導致離婚,因此古女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法官講法典】

  依據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裡的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財產損害的賠償,也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的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依據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婚姻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確定。

  本案中,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楊某是否應給予古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首先,依據公安機關作出的兩份家庭暴力告誡書可認定楊某存在家暴行為﹔其次,古女士因楊某的家暴行為,遭受了巨大的身體、精神傷害。因此在判決楊某和古女士離婚的前提下,法院支持了古女士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為前提,由無過錯方向有過錯的配偶提起。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証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証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前款所稱“相關証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証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証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証人証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証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証據。(何棟華 成夢琳 文/圖)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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