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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公民個人信息成為“私家偵探”的“金礦”

張智全
2024年04月07日08:5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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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偵探”受客戶委托調查取証,本質上吃的是“信息飯”,但如果行無所止,就可能“吃官司”,甚至面臨法律的制裁。

  日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該案的特殊之處在於,“私家偵探”通過蹲守、跟蹤、偷拍為客戶調查婚內出軌情況,甚至查詢開房記錄,並將調查資料整理匯總給客戶,非法獲利10萬余元,三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長期以來,游走在侵權邊緣的“私家偵探”屢見不鮮,因少有從業者獲刑的個案,不少“私家偵探”對開展“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業務樂此不疲。奉賢區法院審理的這起“私家偵探”因非法收集他人行蹤軌跡獲刑的案件表明,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不僅違法,更有可能構成犯罪,對那些罔顧法律底線開展調查業務的“私家偵探”行為敲響了警鐘。

  所謂“私家偵探”,只是一種形象的稱謂,本質上是指從事調查類的機構或個人。其中,經工商注冊登記的調查類公司,具有合法的市場主體身份,可以依法開展調查類業務。客觀公允地講,“私家偵探”如果依法依規開展調查取証業務,也無可厚非。然而實踐中,一些“私家偵探”不僅在業務宣傳方面搞虛假營銷,夸大其詞,在調查手段上,還會冒險採取跟蹤、偷拍、竊聽甚至通過侵入住宅、竊取、賄買等極端做法。此外,為達目的,個別“私家偵探”還會故意散播被調查者的個人信息,甚至通過要挾等手段進行敲詐勒索,涉嫌違法犯罪。

  “私家偵探”受客戶委托調查取証,本質上吃的是“信息飯”,但如果行無所止,就可能“吃官司”,甚至面臨法律的制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收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且須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並分門別類地對違反者設置了相關法律責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也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給“私家偵探”收集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畫出了法律紅線。

  遺憾的是,面對明確的法律規定,一些“私家偵探”不但不主動規范自身業務行為,反而鋌而走險非法收集被調查者的個人信息。在上述案例中,三名被告人採取蹲守、跟蹤、偷拍等極端手段,肆意收集屬於被調查者個人信息的行蹤軌跡,其行為均已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公民個人信息不是“私家偵探”賺錢的“金礦”。著眼長遠,相關部門應加快完善法律制度,就“私人偵探”的市場准入、接受委托或者協助開展証據調查搜集行為的合法性邊界、調查取証的手段和應當遵守的行為准則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作出具體規則設計﹔“私家偵探”從業者也要以本案為鑒,主動把業務行為規范在法治框架內,不僭越法律底線,否則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作者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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