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古代地方官員如何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以一樁發生在明末的鹽商糾紛案為例

2024年03月29日08:5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小字號

原標題:古代地方官員如何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明朝末年,商品經濟快速發展,商人階層逐漸興起。在商品意識濃厚、商業貿易繁榮的廣州,甚至形成了“人多務賈與時逐”的局面。隨著商業活動的活躍,商事糾紛和商業訴訟日益頻繁,對地方官員在社會治理方面提出了諸多的挑戰。明崇禎年間,顏俊彥(1580年-1660年)考中進士后,出任廣州府推官。據《大明會典》記載,各府推官“職專理獄,通署刑名文字”,即以聽訟斷獄為主要職責的地方官員。任職期間,顏俊彥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審判經驗。崇禎五年(1632年),他將自己撰寫的千余篇判詞和公牘整理為《盟水齋存牘》加以刊行。《盟水齋存牘》分為兩刻,一刻十三卷,二刻十卷,其中記載了很多顏俊彥經手的商事糾紛案件,是我們研究明代地方商事審判實踐的重要史料。從《盟水齋存牘》記載的一起鹽商糾紛案件,我們可以窺見明代地方官員是如何通過司法裁判化解鹽商間的利益沖突、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

  該案案情如下:廣州通河鹽商郭汝游等人是在鹽場生產和販賣食鹽的場商,而庾遂等人則是從場商處購買並運輸食鹽到其他地方的水客,他們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秤砣、法馬(今多寫作“砝碼”)和牙用(即中介費用)等事項上產生了分歧。例如,此前場商秤鹽時一向用的是舊制的銅砣,如今水客卻習慣使用更輕的一種秤砣。如果應水客的要求將銅砣換成輕砣,所稱之鹽的實際重量便會增加,為了彌補損失,場商就在鹽的重量上做手腳。而牙人(即交易過程中的居間經紀人)何昌、陳子揚明知此事,不但沒有積極調停,還各自偏袒,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雙方僵持不下,最終控告到了官府。

  奉令審理本案的廣州府推官顏俊彥心裡十分清楚,從表面看本案是一起簡單的交易糾紛,其實反映的是鹽商行業內部積澱已久的矛盾,需要謹慎處理。古代的地方官員對商稅資佐國需的作用往往有著充分的認識,而鹽稅為古代商稅之大宗,對於國家財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鹽商的經營活動事關國家稅收的穩定,場商和水客作為明朝中后期出現的一對新型供銷角色,標准一經變動,雙方的利益分配勢必出現傾斜,倘若一方從中獲利,則另一方極有可能就會因此受損。如果官府不能及時有效地干預,妥善處理好不同鹽商群體之間的關系,平衡雙方的利益,那麼場商和水客之間的紛爭將會無休無止,當地鹽業的市場交易秩序很有可能因此遭到破壞。

  在該案的審判過程中,顏俊彥主要的審理思路是“合將舊例申明,新弊參酌,定為畫一,以附考成,而息囂紛”,即結合法律和成例,對案件涉及的多項標准進行統一規定,從而平息紛爭。按照這一思路,顏俊彥先是查閱了鹽政相關的法律,明確了鹽商交易時應當依法使用銅砣,牙用、包絡、加斤等事項也“悉有成例,毫不可紊”,所以一律遵照舊例,禁止鹽商私自更改。唯獨稱鹽所用的法馬,此前律文未作規定,應當參照布政司頒行的法馬加以核定。至於所交易的鹽斤數量,也同樣遵照舊例,按照時價對每一兩紋銀對應的斤數進行靈活調整。為了平息紛爭,顏俊彥先是用情理勸喻雙方,又在判決中順勢強調,各項標准如今已然統一,日后再有為此橫生枝節、變更成規的,就要受到法律的處罰。此外,顏俊彥又查出郭汝游和庾遂在訴訟過程中存在捏造事實、添油加醋的情況,便對他們予以杖責,以示懲戒,而何昌、陳子揚身為牙人,未能履行居間經紀的義務,調停失當,同樣予以杖責。對於本案的判決結果,當事人都一致表示心悅誠服,按察使也在批示中給予了高度肯定:“秤用舊砣,牙用包絡,一遵往例。而法馬又較定於新舊之間,持法既平,群囂自息。審斷明確,俱依擬各贖發。”

  從顏俊彥對這起鹽商糾紛案的處理我們可以發現,隨著明代中后期商業活動的繁榮發展,傳統農業社會強烈的抑商色彩逐漸被“惠商佐國”“工商皆本”等具有時代特色的新型思想觀念沖淡。這一時期的地方官員在處理商事糾紛案件時,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開始注重保護商人群體的合法利益,更重要的是已經初步具備了規范商業貿易活動的意識,開始自發地對市場公平交易秩序加以維護,這對當下法官工作有著一定的啟示。

  首先,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法律是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前提和基礎。正如顏俊彥在該案判決的開篇所言:“商客中販,厥有時歲,規條損益,不啻詳矣。法久弊生,是在飭政者調劑,使不失舊章耳。”商人行業內部形成的商事習慣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演進,不僅內容詳細,專業性也較強。但隨著國家法律的變更,舊法與新法在適用上出現沖突,商事習慣與國家法令時有齟齬,不僅需要立法者對法律進行及時的梳理和清理,也需要案件裁判者本人加強對法律的學習,審慎判斷商事習慣的法律效力。對於實際運行的商事習慣,地方官員需要參照對應的法律條文,對其法律效力進行確認,對與國家的制定法律相違背的部分不予適用,同時,對與國家制定的法律相一致的內容予以肯定。當代法官同樣需要與時俱進,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通行的商業習慣、行業慣例,方能在審判過程中正確理解並運用法律條文,為市場主體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其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顏俊彥同時行使了司法與行政職權,對於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事項,嚴格依照法律處理,要求鹽商“一遵成憲,毋容出入”﹔對於法律未加規定的事項,則權衡於新舊之間,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統一的規范,並從此沿用。這說明古代地方官員在當事人個案中的實際訴求之外,出於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目的,還會借著案件審判的契機,從糾紛的根源入手,對相關的市場交易標准予以統一,杜絕日后再發生類似糾紛。這與當代司法機關對商事案件實行訴源治理、實質性化解糾紛的司法理念有著一定的契合之處。當代法官同樣可以深度發掘商事訴訟的個案價值,聚焦商事糾紛案件多發高發的行業領域,及時發現問題,通過向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等方式來加強相關領域的規范管理,從而在源頭上減少類案的發生,著力降低案件增量。

  最后,古代地方官員在審判中還較為注重規范各類市場主體的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牙人作為在市場上“評物價”“通商賈”的中間商,掌握信息優勢、把持當地市場,專門為商人介紹交易、調停沖突,是影響市場交易的關鍵一環。一旦脫離了法律的管控,就容易滋生爭端,對市場環境造成負面影響。顏俊彥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及時發現並懲罰了牙人調停失當的失職行為,以此督促牙人公正高效履行職責,營造良好市場交易環境,而良好的市場環境是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保証。當代法官可以從上述案例中汲取歷史經驗,加大整治不法中介機構工作力度,在法治軌道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營造一個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境,助力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韓 敬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判詞原文:

  審得國家鹽課,最稱吃緊,而其中利弊,有未易一言盡者。商客中販,厥有時歲,規條損益,不啻詳矣。但法久弊生,是在飭政者調劑,使不失舊章耳。若夫經紀牙用引目包鹽加斤補餉、抽挈坐割等項,悉有成例,毫不可紊。乃郭汝游等以通河鹽商庾遂等,以場販水客兩相呈訐,嘩然其詞。總之,彼有所虧,則此有所短,勢必至者。如秤用銅鉈,舊制也。而水客欲以輕鉈易之,何怪乎商人之以輕兌相抵也。又如價有低昂,物之不齊,物之情也。而概以六百斤為限,莫不善於貢,此其類也。卑職奉憲檄庭鞫之,兩造之下,平情理諭,各各允服,合將舊例申明,新弊參酌,定為畫一,以附考成,而息囂紛。其秤仍用舊鑄銅鉈,及牙用包絡加斤等項,載在鹽政者,一遵成憲,毋容出入。唯法馬一節,未經較定,今應照布政司法馬頒行,其鹽斤照例,每紋銀一兩,依時價上下該鹽若干,申詳轉允。兩平交兌,其再有巧生枝節,變亂成規,以三尺持其后。法如是而不可以久,非職之所敢知也,郭汝游、庾遂,詞多添捏,應杖。居間經紀,既失調停,又各左右其袒,牙首何昌、陳子揚,杖亦如之。招詳候奪。鹽法道轉詳。

  察院吳批:秤用舊鉈,牙用包絡,一遵往例。而法馬又較定於新舊之間,持法既平,群囂自息。審斷明確,俱依擬各贖發。蔓詞姑不窮究,繳。

(責編:木勝玉、徐前)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