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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手段明確列舉

2024年03月19日08:1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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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手段明確列舉

  本報北京3月18日電 (記者魏哲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8日發布《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22條,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手段明確列舉。

  《解釋》明確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14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情節作了規定,特別是對原有三個涉稅司法解釋規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標准作了適當調整。如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作了提高。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同時,針對假發票泛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予以明確。

  《解釋》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了限縮,突出本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為,將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排除在本罪打擊范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

  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解釋》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同時,《解釋》還明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對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的,也可以從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上述規定,有利於在違法行為發生后,鼓勵行為人及時補繳稅款、挽損止損,實現當事人和國家的共贏互贏。同時,《解釋》還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督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及時查處稅收違法犯罪,防止失職瀆職。

  據統計,危害稅收犯罪佔民營企業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對單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則予以明確。《解釋》規定,單位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准執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標准執行。《解釋》完善了危害稅收犯罪行刑銜接機制,規定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規定,有利於防止對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兩頭不著地”的情況。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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